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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加強執法機關打擊罪案的能力(只發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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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二讀《1999年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及警隊(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1999年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及警隊(修訂)條例草案》。

  草案旨在賦權予執法機關,向涉嫌犯嚴重罪行的疑犯抽取體內和非體內樣本作法證科學分析,加強執法機關打擊罪案的能力。體內樣本包括血液、尿液、精液等。非體內樣本包括唾液、頭髮、從人體口腔取得的細胞樣本等。

  目前,執法機關並無法定權力向疑犯抽取身體樣本,作法證科學分析之用。除非疑犯同意,否則執法機關無法獲取該等樣本。

  法證科學分析是用科學方法,把從疑犯身體獲得的樣本,與案發現場遺下的樣本,作出科學分析及比較,從而為案件提供關鍵的破案線索或證據。法證科學其中一種最有效的分析就是DNA紋印分析方法。由於科技突飛猛進,現在可以使用「口腔擦棉法」從疑犯口腔內拭下細胞樣本,就已足夠作DNA紋印分析之用。該方法迅速而有效,並且侵擾性低。DNA紋印是以一系列數字來顯示,它的鑑認能力很高。把疑犯的DNA紋印跟在案發現場提取的物質的DNA紋印核對,便可以十分準確地斷定疑犯曾否在現場出現。

  就抽取非體內樣本而言,草案規定執法人員必須獲得一名警司級或以上的人員授權,或一名對等職級的執法人員的授權,該名執法人員必須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涉及一宗嚴重的可逮捕罪行,即可判監五年或以上的罪行,並相信樣本有助確定他是否涉及有關罪行,才可授權向該疑犯抽取非體內樣本。執法人員亦必須向疑犯告知抽取其身體樣本的理由和目的,及已得到適當授權這樣做。

  至於抽取體內樣本,由於侵擾性較高,除符合上述條件外,草案亦規定一定要獲得疑犯書面同意及裁判官的批准,裁判官並有權在必要時進行聆訊。

  草案亦訂明若有關人士未被落案起訴,又或者該人被判無罪後,其樣本及其分析結果,必須儘快予以毀滅,這樣可確保樣本及有關資料不會被濫用。

  如果疑犯被裁定觸犯嚴重可逮捕罪行,他的樣本也須在審訊完結後儘快予以毀滅,但他的DNA紋印將會儲存在DNA資料庫,作為日後查案用途,DNA資料庫將大大加強執法機關打擊罪案的能力。

  為保証DNA資料庫只能用作與查案有關的用途,草案清楚訂明,任何人不得在沒有認可的目的,取覽或披露任何儲存於資料庫的資料。違者可被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入獄六個月。警務處和政府化驗所亦會訂立詳細指引,明確規定如何使用DNA資料庫,以確保資料庫不被濫用。

  草案亦建議設立一個機制,容許任何年滿18歲的人士在自願的情況下以書面向任何職級在警司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授權,向其抽取非體內樣本(包括口腔細胞樣本)作DNA分析,以便其DNA紋印可保存於DNA資料庫。該人士有權在任何時候通知警方撤回他的DNA紋印資料,而該等資料也必須儘快予以毀滅。這個機制是借鑑海外經驗而設立,主要目的是讓一些改過自新的釋囚藉此避免執法機關再次接觸他們。我從報章留意到有議員對這個機制有所誤解,因此我必須強調,這個機制是純屬自願性質的,而絕非強迫任何人提供他們的DNA資料,以證明他們清白,故此亦絕不會影響「無罪推定」這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希望大家能明白。

  我們在本年二月曾就有關建議諮詢保安事務委員會,有數位議員亦曾經參觀政府化驗所,看過如何用「口腔擦棉法」從口腔取得樣本作DNA分析,過程迅速、有效而侵擾性低,但對執法機關的調查能力則大有幫助。我相信我們的建議在加強有效執法及保障疑犯權利兩方面,已經取得平衡,希望議員能支持草案。

  主席,我謹此動議。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