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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7號)條例草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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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黎高穎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7號)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時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附表6,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7號)條例草案》旨在對7項與財經事務有關的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出適應化修改,使這些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並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我們原先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第19項的條文,建議將本條例草案附表6第1、第2、第3、第9(b)及第10條各條款中「國家或地區」這字眼修改為「國家或地方」。

  於4月底通過的《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則將具同樣意義的同一用語,即「國家或地區」,作適應化修改為「國家、地區及地方」。為使各法例貫徹一致,政府現建議將本條例草案附表6有關條款中「國家或地區」的字眼修正為「國家、地區或地方」。

  謝謝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