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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8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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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8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附表2至13,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在審議《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時,有關的條例草案委員會和政府同意了就保留條文作出的修訂建議,而本條例修正案內容是符合該修訂建議的。

政府建議修改本草案內的保留條文,刪除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而加入 「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這項建議是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附件三第10項的規定中,所列出的文本而作出的。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