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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公司(修訂)條例草案附表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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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黎高穎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1999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附表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建議修正附表,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建議在附表加入新的第1A段,旨在修訂《公司(費用及百分率)令》附表1;列出根據建議的《公司條例》第291AB條向法庭提出申請的有關費用。這是一項補充相應修訂。

  建議在附表加入新的第4及5段,旨在相應修訂《稅務條例》,引入一項由稅務局提供的新服務項目,該服務項目是稅務局局長應申請人根據本條例草案第22條,即建議的《公司條例》第291AA條申請將一間私人公司的註冊撤銷前,按第(3)(b)款規定,必須附有稅務局局長發出的書面通知,述明稅務局局長並不反對撤銷該公司的註冊。建議加入《稅務條例》第88B條,就是賦予稅務局局長權力發出該書面通知。我同時建議修訂《稅務條例》加入附表11,訂明提供上述服務項目的收費,收費的原則是以收回成本計算,每一項申請的費用是350元。有關這項建議的規定,以及為了提供是項嶄新服務的收費項目,都已經過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和獲得他們支持。

  謝謝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