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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9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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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黎高穎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1999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1999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更新和簡化《公司條例》內一些條文,包括引入合併寬免的安排、減省申報董事資料的要求、以及引入新的法定程序,讓有力償債而不營運的私人公司透過簡易的申請去撤銷註冊。此外,草案亦提出其他技術性的修訂建議。

  我首先要多謝由何俊仁議員出任主席的條例草案委員會,很有效率地完成審議該條例草案的工作,並對草案內多項建議表示支持。與此同時,他們在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中,亦提出了一些寶貴的建議。

  我亦感謝香港律師會、香港公司秘書公會和香港經理秘書有限公司,就條例草案提交的意見。此外,我對香港會計師公會表示謝意,因為它在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草案內關於「合併寬免」的條文時,協助我們向委員會提供了專業和技術性的資料。

  經過與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商討,以及考慮各有關團體所提出的意見後,我在稍後將會動議五項建議修正。其中兩項修正案是應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建議而作出,另外三項修正案主要是技術性的修改或是相應修訂,上述的修正案已經由條例草案委員會審核,並獲得委員會支持。我將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修正的內容作出詳細解釋。

  在我們和草案委員會的討論中,議員對於建議的法定程序,讓有力償債而不營運的私人公司申請撤銷註冊這一項新的項目,表示關注。我們明白其中一個重要焦點,就是議員期望在向稅務局局長申請「不反對」通知書這個步驟,必須得到當局儘快處理,這樣才符合這個建議的原意,即是提供一個簡單和快捷的途徑,讓有需要的私人公司去選擇申請撤銷註冊。我相信公司註冊處處長和稅務局局長會緊密合作,為這項新的服務製訂一連串的工作程序,以確保有關申請能獲得最有效率的處理。

  《1999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內多項條文,都是為了切合本港商業社會發展的步伐而作出,主旨在為香港締造一個更好的營商環境,在此大前提下,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和我在稍後提出的數項建議修正案。

  謝謝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