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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8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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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劉吳惠蘭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8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8號)條例草案。

  該條例草案旨在對資訊科技及廣播局政策範疇內的幾條條例中的一些用語作出適應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及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這些條例分別為《電視條例》、《電話條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電影檢查條例》,以及《外層空間條例》。

  我們已在《香港回歸條例》中,就《釋義及通則條例》加入了附表8,以闡明在詮釋香港於回歸後沿用的法例時所需採納的原則,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符合《基本法》,及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但除此之外,我們仍需將香港法律內一些與《基本法》不符的用語予以修改。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正是對一些不恰當的用語作出適當修改。

  本條例草案亦規定,在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規定下,有關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會追溯至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日起生效。

  主席女士,本條例草案除了使我剛才提到的六條條例符合《基本法》,並正確反映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之外,尚可將《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內適用的規定納入這幾條條例內,使這些條例的內容更加全面,免卻在查閱這些條例時須同時參閱《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我謹請議員支持這項條例草案,使草案早日成為法例。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