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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9年追加撥款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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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庫務局局長俞宗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1999年追加撥款(1998-99年度)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1999年追加撥款(1998-99年度)條例草案。

  《公共財政條例》第9條規定:「在結算任何財政年度的帳目時,記在任何總目上的開支如超逾撥款條例撥予該總目的款額,超額之數須包括在追加撥款條例草案內,而該條例草案須在出現該超額開支的財政年度終結後,於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提交立法會。」

  庫務署署長現已完成一九九八至九九財政年度的開支帳目結算。在總共90個開支總目中,32個的開支超出《1998年撥款條例》原先撥給該等總目的款項。各總目所出現的超額開支,均經由財務委員會批准或該委員會授權批准,給予追加撥款。1999年追加撥款(1998-99年度)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經財務委員會批准或該委員會授權批准於該年度內撥給各有關開支總目的追加撥款數額,給予最終的法律權力依據。

  該32個開支總目所需的追加撥款數額合共47.884億元。需要追加撥款的原因,除了是實施一年一度的薪酬調整,以及按通脹調整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和公共福利金計劃下各項援助金所引致的正常開支增長外,主要是有兩筆在原來預算中未有預留的撥款,其中一筆為數33.5億元,用作支付予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作為政府提早收回該公司專利牌照的第二期賠償,另一筆是給予兩個市政局的26.13億元一次過撥款,以補償在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兩局因政府退回部分差餉而減少的收入。

  由於多個開支總目中均有省下款項,而在該年度的原來預算中亦有就額外承擔預留撥款,所以儘管有上述兩筆未預算的特別撥款,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的開支總額仍未超逾《1998年撥款條例》原先撥出的款額。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