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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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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工商局局長周德熙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199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199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這條例草案就生產通知書制度訂定法律條文,以鞏固生產通知書制度的法律地位,從而加強香港海關執行紡織品及成衣出口管制的權力,和維持有關制度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一九九六年七月,政府因應本港主要貿易伙伴就產地來源規則所作出的修改,修訂了本地的裁剪及車縫成衣產地來源規則。在經修改的產地來源規則之下,政府需要就裁剪及車縫成衣的製造過程進行實時檢查,以確定製成品符合香港來源的規定。根據現行的生產通知書制度,製造商若要出口裁剪及車縫成衣到受限制市場,必須遵照工廠登記的規定,在生產開始前三個工作天內呈交生產通知書,以便貿易署知悉有關生產詳情,及讓香港海關人員就製造過程進行實時檢查,以確保製造商遵守香港產地來源規則。

目前,生產通知書制度的法律基礎源自《進出口條例》及其有關附屬法例賦予貿易署署長的一般權力。從執法的角度來看,這種安排並非十分理想。因此,我們須要對《進出口條例》及其附屬法例《進出口(一般)規例》作出修訂,以加強生產通知書制度的法律根據。有關修訂可加強海關人員的執法能力,利便檢控工作。

條例草案的另一個主要目的,是讓貿易商可採用電子數據聯通服務向貿易署呈交生產通知書。為了提高工商界的效率和競爭力,政府已與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由該公司提供電子數據聯通服務,處理各類主要政府貿易文件的申請。工商界現可透過這項服務辦理受限制紡織品出口證和呈交進出口報關單。我們把生產通知書訂為法定文件的同時,亦須要把電子數據聯通服務推展至辦理生產通知書,為貿易商提供一個更便捷的途徑呈交貿易文件。

我希望議員能支持《199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