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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二十題:大坑西h管理機構提高透明度及問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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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張永森議員的提問及房屋局局長黃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一九五九至一九六二年期間以低於市價及特惠條件批地予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並向該公司提供貸款,在大坑西興建房屋作出租之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如何監察該公司落實及執行有關批地條件;

(二)  鑑於大坑西h的性質跟香港房屋委員會及香港房屋協會轄下的出租公屋相似,當局有否考慮引入機制監察該屋h的管理;

(三)  政府有否考慮將大坑西h納入重建計劃;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四)  目前本港有哪些類似該公司的機構;及

(五)  當局有否計劃日後以同樣形式批地予私人公司興建房屋作出租之用?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政府在一九六一年以特惠地價批出一幅土地予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以興建現時的大坑西h,安置受當年大坑西徙置區清拆計劃影響的租戶。該次批地規定,該公司須在該處興建最少一千六百個單位,出租予低收入的人士居住;此外,又規定該公司在未經政府同意的情況下,不可出售、轉讓或抵押該幅土地或建於該幅土地上的任何樓宇。其後,該公司興建了一千六百零三個單位,並以低於市值的租金,把有關單位租予低收入的租戶。政府沒有理由懷疑該公司違反批地條件;不過,如發生這樣的情況,我們會展開調查。

(二)  該公司的董事局獲賦予管理和出租有關單位的全部權力,政府沒有權另行設立機制,監管該公司的運作情況。根據該公司提供的資料,目前該公司收取的租金,與香港房屋委員會和香港房屋協會管理的公共屋h的租金相若。

  為了提高管理層的透明度和改善其問責性,該公司決定採取下列新措施:

(1)  採用一套類似香港房屋委員會租住公屋單位申請資格的準則,分配空置的單位;

(2)  設立上訴委員會,聆訊租戶就因違反租約被終止租約而提出的上訴;以及

(3)  成立屋h管理諮詢委員會,藉此加強租戶與公司管理層的溝通。

(三)  政府並沒有將大坑西h納入任何重建計劃內。

(四)  本港目前沒有類似該公司的機構。

(五)  政府沒有計劃以同樣形式批地予私人公司興建房屋作出租用途。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