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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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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局局長許仕仁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附表2第3及第4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根據《基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段的規定,行政長官在制定附屬法規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有鑑於此,條例草案原本建議,凡任何主體條例的條文賦予「總督」制定附屬法規的權力,則對「總督」的提述一律改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然而,某項文書是否附屬法規,卻不一定可清晰劃分,因此而引起的爭辯亦不易作出定論。政府為了令適應化計劃順利進行,現建議在修正案內採取了一個較「機械式」的做法,就是無論是否涉及附屬法規的制定,對「總督」的提述一律改為「行政長官」。而當行政長官行使權力制定附屬法規時,所制定的附屬法規的標題,將會列明已遵照《基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段徵詢了行政會議的意見。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