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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9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只發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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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運輸局局長吳榮奎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1999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的演辭:

  主席女士,我謹動議二讀《1999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政府在收回海底隧道後,繼續營辦和管理海隧,提供法律的依據。

  海隧的專營權將於本年八月三十一日屆滿,到時政府會根據《海底隧道條例》第52條,收回隧道,而現行規管海隧的營運和管理的《海底隧道條例》亦將失效及予以廢除。

  本年九月一日,海隧將會如其它政府隧道一樣,被納入《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的規管架構之內。由於海隧原來是一私營隧道,運作方式與一般的政府隧道稍有不同。因此,我們有必要對《行車隧道(政府)條例》作出適當的修訂,以配合海隧的實際營運需要。

  條例草案的第二條,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只為某條隧道訂立規例,以便制訂只適用於海隧的交通規例。

  這些規例涉及的範圍包括對指定類別的車輛進入隧道加以管制,例如運載第一,二,五類之外的危險品車輛及高度或負荷超過某一指定水平的車輛等。這些管制目前適用於包括海隧在內的私營隧道,為了令這些現有的管制條文不至於因海隧於九月一日成為政府隧道後自動失效,我們需要修訂《行車隧道(政府)規例》,讓這些規例繼續適用於管制使用海隧的車輛。

  此外,條例草案亦把海隧的交通罰則和車輛移走費及許可證費用調整至與政府隧道的同樣水平。

  主席女士,我謹動議上述議案。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