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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證人保護條例草案》(只發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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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證人保護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證人保護條例草案》。

  本條例旨在為現行的保護證人計劃提供法律基礎,並加入新的措施,使身處高度危險的證人能徹底改變身分。

  執法機關在調查罪案及檢控罪犯時,尤其是涉及有組織或嚴重罪行,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需依靠證人的合作並在庭上作供。因此,保護證人計劃是有其必要的。我們為此計劃提供法律依據,進一步表明政府決心打擊罪案,鼓勵證人挺身作證,及幫助證人克服遭受報復的恐懼。

  目前,警方保護證人組和廉政公署證人保護及槍械組,負責執行保護證人計劃。計劃內容包括專業評估證人可能受威嚇程度,證人及警務處或廉政公署須簽署接受保護的諒解備忘錄,以及一個上訴機制,覆核警務處或廉政公署就提供證人保護方面的決定。

  我們相信為身處高度危險的證人徹底改變身分,可為證人帶來更大的安全感,並提高保護證人計劃的成效,因為現行的保護證人計劃並不包括更改證人身分,警方和廉政公署只可透過俗稱改名契更改受保護證人的姓名,讓他們在身分證和旅行證件上使用新的名字。不過,這措施並未能提供充分的保障,因為該人的出生證明書及結婚證書不能作出相應更改。條例草案將賦予有關當局法定權力更改證人的身分,以便為證人提供更徹底的保障。

  我們建議的條例草案,內容主要包括:

(一)為保護證人計劃提供法律架構,並對現行保護證人計劃的主要內容作出規定。

(二)賦權有關當局更改受保護證人的身分,並根據虛構資料,向證人簽發新的,及沒有任何更改身分痕跡的身分證件。證人更改身分,事先必須由警務處處長或廉政專員親自推薦,然後再經由行政長官批准。

(三)規定在未獲合法授權或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任何人披露目前或以前受保護的證

人,或曾被考慮納入計劃的證人的身分、所在地點或危害此等人的安全的資料,即屬違法,違者可被判監禁10年;以及

(四)規定政府人員及其他獲授權人士,無須因切實執行與保護證人計劃有關的職責,而承擔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這會使根據保護證人計劃執行職務的人員感到安心。

  保護證人的條例草案早於一九九六年七月提交前立法局,亦得到前立法局的保安事務委員會支持。但因前立法局缺乏充分時間審議,條例草案於1996/97年的立法局會期結束後,即告失效。今天提交的條例草案與1996年提交的草案基本上相同,希望議員支持草案。

  多謝主席。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