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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運輸署密切監察校巴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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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鄭家富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局局長吳榮奎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學校巴士在接載小學或幼稚園學生時,須有保姆隨車。此外,當局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實施新規定,所有在該日或以後新登記的學校巴士須佩備一些提高安全的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一九九七年九月至今,共發生多少宗涉及學校巴士的交通意外;涉及的學童傷亡人數為何;

(二)  自該等規定實行後,學校巴士的交通意外率及涉及的學童的傷亡數字與該等規定實行前的數字比較為何;

(三)  自一九九七年九月至今,學校巴士被當局發現沒有褓姆隨車的個案數字;違反該項規定的刑罰為何;

(四)  當局如何監察學校巴士服務,確保經已在當局登記的褓姆有隨車照顧學童;及

(五)  當局有否考慮進一步改善學校巴士安全的計劃;若有,考慮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二)  當局由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規定十六座位以上的小學和幼稚園校巴必須安排保姆跟車,並給予六個月的寬限期。由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十六個月內,本港共有二百二十六宗涉及校巴的交通意外,造成一百七十五名學童傷亡。在實施保姆跟車的規定前十六個月,這類意外則有二百二十七宗,造成一百六十九名學童傷亡。其實,交通意外的成因甚多。上述數字顯示,在這項規定實施前後,校巴的交通意外率和學童的傷亡人數變動不大。

(三)  有關小學和幼稚園校巴的客運營業證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7條簽發的。條例訂明發證條件之一,是十六座位以上的校巴必須安排保姆跟車。校巴營辦商如不遵守發證條件,其客運營業證可能會被取消、暫時吊銷或更改。營辦商如在接載學童期間,沒有安排保姆跟車,或者遭人投訴沒有保姆跟車,他必須作出解釋。當運輸署進行調查時,如營辦商仍不安排保姆跟車而又未能提出充分理由,當局便會向他採取行動。

  根據運輸署在一九九七年年底的一項調查發現,有三十四輛校巴沒有在車上安排保姆跟車。不過,並未有人遭受判罰,因為在運輸署進行跟進調查時,這些校巴營辦商已遵照有關規定,安排保姆跟車。

(四)  運輸署通過定期調查,監察校巴營辦商是否遵守有關保姆跟車的規定,並會對接獲的投訴進行調查。該署會向不遵守規定的營辦商發出警告信,然後作出跟進調查。警方在處理投訴或交通意外時,如發現任何個案不符合有關保姆跟車的規定,亦會通知運輸署。

(五)  運輸署在一九九七年年底進行的調查發現,在一千零二十九次校巴接載學童往返學校的行程中,有九百八十八次(即百分之九十六)的行程符合保姆跟車的規定。政府認為,現有的安全措施能有效地促進校巴的安全。這些措施包括:安排保姆跟車、強制規定在主要上落車門和緊急出口車門安裝警告裝置、在校巴車尾加設“小心學童”標示牌,以及在車身中間髹上一條黃線,寫上“學校私家小巴”字樣。運輸署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情況,並會因應情況發展,研究是否有需要加強措施,進一步促進校巴的安全。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