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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梁愛詩重申反對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人憂慮人大常委會成為終審法院的「太上皇」,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這種情況並不存在。
梁愛詩今日(星期六)在香港電台「香港家書」節目中說明三個無需憂慮的理由。
她說:「首先,人大常委會不是一個行使司法權的審案機關。作為全國最高權力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的常設機關,一個向十二億人民負責的國會的常委會不會輕率行使一項立國以來只行使過寥寥數次的權力,更不會輕率地協助特區政府訴訟。
梁愛詩說第二,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只可以就《基本法》的條文行使,而人大常委會解釋並非一項重審或上訴,不會改變終審法院在案件中已作出的判決。
她補充說,第三,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必須與《基本法》立法原意一致,絕不能作出違反《基本法》原意的解釋。所以,解釋法律的權力和範圍是比修改法律的狹窄,這也是政府選擇“解釋”而不是“修改”的其中一個原因。」
梁愛詩�L調特區政府的態度其實十分鮮明。終審法院的判決是有效的,而且政府是要執行的,只不過在這次事件中,終審法院對有關條文的解釋,會為香港帶來不能承擔的後果,政府才不得不尋求解決方案。
她指出在奉行普通法制度的地區,也常常因為法院詮釋的法律不能切實執行而由行政機關向立法機關提出修改法律。
在實際效果上,修改法律也就是用立法手段改變法院的原判所帶來的後果,卻未聽聞有人說立法機關是法院的「太上皇」,未聽聞有人說是干預司法獨立,破壞法治。
梁愛詩說:「特區政府所作的是現行憲制下的一個合法途徑,在不損司法獨立及法治精神的前題下解決了一個可算是回歸以來最大的難題。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權既然是憲法第67(4)條及基本法第158(1)條所賦與的,不可能與高度自治和一國兩制有違背。」
律政司司長�L調政府這次要求國務院向人大常委會尋求解釋《基本法》有關條文完全於法有據,更無推翻法院裁決的意思。大部份人士,包括法律界人士,似乎沒有質疑由立法機關行使立法解釋權是民法法系下可接受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希臘和比利時的憲法就有這項規定。
《基本法》第158條(1)很清楚地將這個“立法解釋”的概念灌注其中,這一點在終審法院二月廿六日的判決書中也清楚申明,判決書稱︰「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詞中,並沒有質疑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條所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及如果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時,特區法院必須要以此為依歸。我等接受這個解釋權是不能質疑的。」。
律政司司長說她和她的部門一向堅守原則,不向特區政府提供違反法治精神和妨礙司法獨立的法律意見。
她指出,這次特區政府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22(4)條和第24(2)(3)條的決定,並非輕易地作出,雖然她對這個做法的法理基礎十分肯定,而且香港大多數人包括法律界的朋友都認為這樣做是有法律依據,但是在特區建設的初期,落實一國兩制這個史無前例的構思,是需要各方人士的理解和接受的。
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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