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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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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工商局局長蔡瑩璧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對16條與工商業有關的法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消除在這些法例內與《基本法》相抵觸,或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不符的用語。

 條例草案涵蓋的16條法例是:

* 《貨幣兌換商條例》;

* 《度量衡條例》;

*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 《香港工業h公司條例》;

* 《十進制條例》;

* 《儲備商品條例》;

*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 《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

* 《商品說明條例》;

*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 《香港工業科技中心公司條例》;

* 《消費品安全條例》;

*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

*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 《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條例》;以及

*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條例》。

  上述16條法例內的部分用語,例如提及「總督」、「總督會同行政局」和「官方」的地方,與《基本法》有所抵觸,或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不符。儘管《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已就如何詮釋與《基本法》有所抵觸,或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地位不符的用語作出規定,但在香港法律中繼續使用這些用語,仍是不恰當的。因此,我們需要制定本條例草案,為上述法例作適當的修訂。建議的修改大多僅屬用語上的更改。

  條例草案內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將會追溯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日起生效。

  我希望議員能支持制定本條例草案。多謝主席。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