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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讀《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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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十一條在民政事務局政策範圍內的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這些條文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並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儘管《香港回歸條例》與《釋義及通則條例》已列明在解釋若干與《基本法》不符或不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的詞句時所適用的原則,但在香港法律中保留這些詞句,仍然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我們必須提出本條例草案,以修訂有關詞句。

本條例草案建議的修訂主要屬用語上的更改,例如對 "立法局" 及 "行政局" 的提述現分別以 "立法會" 及 "行政會議"等詞代替。

正如其他法律適應化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一樣,本條例草案中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在與《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二條規限無牴觸下,即會追溯至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日起生效。

這項條例草案建議的修訂,可省卻了參照《香港回歸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的工作,我懇請議員支持。

謝謝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