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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9年儲稅券(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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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庫務局局長俞宗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1999年儲稅券(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1999年儲稅券(修訂)條例草案。

  儲稅券是由稅務局發行作繳稅用的。儲稅券分兩類,第一類是納稅人士為將來繳稅作準備而購買的「普通儲稅券」,而第二類是納稅人士對其評稅提出反對時應稅務局局長要求購買,就爭議的稅項總額或部分金額作出保證的「暫緩繳稅儲稅券」。

  我們最近就儲稅券制度完成檢討,並提出兩項建議,以令儲稅券作為納稅人士的另一儲蓄稅款的方法更具吸引力,並令儲稅券制度更公平合理。

  第一項建議是取消發出紙券形式的普通儲稅券,而以電子儲稅券取代。目前,只供現職及退休公務員參加的電子儲稅券計劃,容許參加人士按月購買固定價值的儲稅券,我們為這些參加人士開設個別儲稅券戶口,而購買儲稅券的資料均會記入戶口,以取代發出紙券形式的儲稅券。這項電子儲稅券計劃行之有效。我們現正安排開設可以由銀行及繳費聆直接存入該項的電子戶口,以令納稅人士能夠隨時購買儲稅券。這項改善措施能加強電子儲稅券的特點,使其能在儲稅券制度發揮更大作用。

  至於購買普通儲稅券的其他人士,目前我們只向他們發出紙券形式的儲稅券。發出或贖回儲稅券紙券均會耗費大量資源,而且對納稅人士並不方便。由於購買普通儲稅券的人士大多是經常購買的人士,而我們亦會改善電子儲稅券計劃,令其更為靈活,因此,我們建議取消發出紙券形式的普通儲稅券,而以電子儲稅券取代。我們會為購買普通儲稅券的人士開設戶口,代替紙券,以記錄所有購買及贖回儲稅券的資料。因取消以紙券形式發出普通儲稅券而節省的人手,會調派以提高服務質素和效率。

  本條例草案包括的第二項建議是規定暫緩繳稅儲稅券的利息,應以《儲稅券條例》訂明的浮動利率計算。現時,適用於某一張儲稅券的利率是按購買該儲稅券時所通行的利率而訂定,而有關儲稅券的整段可賺取利息期間均沿用該利率。由於被要求購買暫緩儲稅券的納稅人士,並沒有決定何時購買該些儲稅券的彈性,因此,定息機制對這些人士是較為有限制性的。適用於暫緩繳稅儲稅券的利率,會跟隨購買有關儲稅券時適用的利率而偏低或偏高。同時,裁定有關反對或上訴個案需時不一,因此,個別暫緩繳稅儲稅券的持有期長短會有很大分別。但是,無論在該期間適用的利率的水平為何,有關暫緩繳稅儲稅券購買時適用的利率,將會沿用至有關反對或上訴個案作出裁定為止。由於該利率可能會適用於一段頗長的時段,這情況對政府及納稅人士均不公平。為提供一個公平合理的制度,我們建議,適用於暫緩繳稅儲稅券的利率,應按照持有該儲稅券期間所有適用的利率計算。根據這項安排,儲稅券利率每次的檢討及調整,會適用於所有已發出的暫緩繳稅儲稅券。

  我剛才解釋的兩項建議,將適用於有關修訂獲本會通過及生效後購買的儲稅券。

  基於上文的解釋,我希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謝謝主席。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