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智思議員的提問和壎芮盓Q局局長霍羅兆貞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同時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的每月法定補償(數額相等於僱員受傷前每月收入的80%)的受助人數目:
(二) 在過去12個月,就此類個案所發放綜援總額;
(三) 將僱員補償計算在內後,每月收入較受傷前的每月入息為高的綜援受助人數目,以及在此類個案中,同時發放兩類款項的最長時期;
(四) 在處理綜援申請時,僱員補償是否列為資產而非收入;若然,原因為何;及
(五) 政府會否檢討向已經領取僱員補償的人士發放綜援的政策?
答覆:
主席:
(一) 根據社會福利署的紀錄,在過去十二個月內共有九位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人士同時領取按“僱員補償條例”發出的按期僱員補償。
(二) 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政府共支付了$792,000綜援金給這類個案。
(三) 一般而言,正在領取按期僱員補償的綜援申請人,只要能通過資產限額審查,亦可能符合領取綜援的資格。他們受傷前的每月收入,對申請綜援並無影響。因此社會福利署沒有受助人在受傷前的每月入息記錄。在(a)項所提及的九位綜援受助人中,同時領取綜援和僱員補償的最長時間是15個月。
(四) 按照現時綜援的規定,僱員補償的處理方法如下:
(i) 整筆款項
在評核綜援申請時,因短暫或長期喪失工作能力、或因死亡而發放的整筆僱員補償(包括了按期付款或其他會從最終僱員補償額中扣除的預付款項),是當作儲蓄計算。
(ii) 支付醫療費的僱員補償
在評核綜援申請時,用以支付受傷僱員醫療費用的僱員補償,可獲得豁免計算。
在評核綜援申請時把僱員補償列作資產處理,而非當作收入,是與處理其他類型補償金額的方法一致,例如按普通法所作的賠償,或按肺塵埃沉荅f(補償)條例所發出的補償等。
(五) 政府未有計劃即時檢討綜援申請中有關僱員補償金額的處理方法。
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