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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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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署理工商局局長蔡瑩璧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六條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法例及其附屬法例作必要的適應化修改,使這些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並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相符。這些條例分別為《商標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知識產權署署長(設立)條例》、《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專利條例》、《註冊外觀設計條例》及《版權條例》。

這六條法例內的部分用語,例如提及「總督」、「總督會同行政局」和「官方」的地方,均與《基本法》有所抵觸,或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不符,有需要加以適當修改。儘管《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已作出規定,指出應如何詮釋與《基本法》有所抵觸,或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地位不符的用語;但在香港法律中繼續使用這些用語,仍是不恰當的。因此,我們需要透過制定本條例草案,以便作出必要的修訂。

建議的修改大多僅屬用語上的更改。這些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將會追溯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日起生效。

這條條例草案除了使以上六條條例符合《基本法》,並切合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之外,還可省卻須經常參照《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的工作,我希望議員能給予支持。

多謝主席。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