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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實終審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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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保安局局長就羅致光議員有關如何落實終審法院的判決而提出的議案和周梁淑怡議員的修正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羅致光議員提出的議案和周梁淑怡議員的修正案,反映了議員對如何落實終審法院的判決,及如何吸納可能人數龐大的新增的享有居留權的人士,極為關注。在各位議員發表意見之前,我希望就議案和修正案所提出的問題作出聲明。

終審法院的裁決

  首先讓我簡單複述一次終審法院在1月29日就居留權所作出的裁決。這個裁決對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享有本港居留權人士的人數,及他們來港定居的程序作出重大改變。裁決的要點如下﹕

(a)居權証計劃是符合《基本法》,即聲稱按《基本法》第24(2)(3)條享有居留權的人士,只能在持有居權証後才能確立他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b)這些人必須留在內地申請居權証﹔

(c)居權証無須附貼在單程証上,換句話說,即是居權証的簽發與內地單程証的簽發脫u﹔

(d)港人在境外生的子女(包括內地),雖然在出生時他們的父或母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當日後他們的父或母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他們即享有居留權﹔

(e)港人所生的子女包括生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婚生子女。

  上述裁決的(d)及(e)部份,大大的增加了根據基本法第24(2)(3)條符合擁有居留權的人士的人數。在過去三個月來,立法會已多次敦促政府早日確定人數。事實上,由政務司司長領導的專責小組在過去的三個月,也有積極研究這個問題,並且下令統計處透過進行調查,盡力確定人數。

統計處的統計調查

  到4月中為止,統計處已把統計工作完成了一半。雖然統計工作仍在進行中,但根據過去一個多月來的分析,統計的數字經已穩定下來,相信在統計工作全部完成後,最終的數字與現時中期的數字差矩不會很大。根據4月中的調查結果所得,因為終審法院的裁決而享有居留權的內地人士達1675000。其中第一代合資格子女的數目為692000,而第二代合資格子女人數有983000人。詳情如下:

合資格人士類別 新增享有居留權的第一代人士 第二代合資格人士
(待第一代合資格人士住滿7年後)
總計
登記婚姻子女 172000 338000 510000
登記婚姻以外子女 520000 645000 1165000
總計 692000 983000 1675000

  首先我需要解釋,我們認為,「登記婚姻以外子女」所包括的子女,相信絕非全部為所謂「包二奶」或「婚外情」所生的子女。我們相信其中包括相當數目的人士,乃屬於內地所稱的「事實婚姻」所出的子女。根據我們的了解,在國內直至九零年代初,很多生有子女的人士,都沒有進行過正式婚姻登記。因此我們相信調查發現五十二萬登記婚姻以外所生的子女,應包括不少港人以前在內地透過事實婚姻而生有子女,其後到了香港定居,子女留在內地;又或是後來其中一方到了香港定居,並另組家庭。

  此外,我還需強調一點,就是以上的估計數字,即第一代符合資格立即來香港的人士,很可能是低估了整體合資格人士的數目,因為調查未能包括兩類人士 : (甲)已去世的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子女,(乙)已移居外地的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子女。這是因為這些子女的父母不能包括在統計調查中。此外我們亦須注意,由於不少香港居民仍有配偶在內地,他們的配偶會陸續生兒育女,而且每日因在港住滿七年而符合居留權資格的人數是不斷增加的。如果我們一個星期後再商討有多少人住滿七年符合香港永久性居民資格,一定比今天多。因此透過父母的關係而獲得居留權的子女的人數也會每天增加。故此這個估計,亦只是反映目前的數字﹐而相信是低估真實的情況。

內地的調查進展

  至於內地調查方面,內地在廣東的三個城市,東莞、肇慶、茂名及福建的泉州進行了調查,了解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的數目。上星期本局的代表聯同入境處及統計處的代表已到過北京去了解情況,得悉內地調查進展良好,預計可於短期內作出公佈。

統計處的統計調查結果對經濟,就業及各項服務提供的影響的初部評估

  根據統計處提供的最新統計數據,各有關政策局在政務司司長領導的專責小組領導之下,正進行詳細評估終審庭的裁決對整體經濟,就業及對各項服務及設施,例如房屋、教育、醫療衛生服務,福利服務及綜援的開支的影嚮。這項的評估工作預計下星期將會完成。屆時我們願意就統計處的中期調查報告,及各局對經濟、就業及各有關的服務及設施需求的評估,向立法會作詳盡的解釋。

  在各決策局作出詳盡報告之前,我想指出根據終審庭的裁決而吸納上述可能為數達一百六十多萬人,對香港將會構成非常沉重,甚至可能是無可能承擔的負擔。因為:

第一.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附合資格享有居留權的人士,只要在香港合法定居七年後,他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便享有居留權。等到他們的子女來港定居七年後,這些子女的內地子女又符合居留權資格,如此世世代代可以無止境的把居留權傳下去﹔

第二.根據終審庭的裁決,居權書的簽發需與內地單程証的簽發脫u,即是說,政府不可以透過每日吸納不超過150個單程証持有人的機制來控制享有居留權人士來港的速度。根據終審庭的裁決,我們需要以按照「合理及公平」的速度來落實「居權書」制度,即是說,要以合理的速度來處理所有居權書的申請,不可以以行政手段來延遲居權書的簽發,剛才羅議員亦就何謂合理發表意見,談到若人數多可能超過3/5年亦都合理,我們認為何謂「合理」是相當富爭議性的。根據我們的法律意見,最終何謂合理是申請人最有理由由他決定,對於申請人來說,例如很多我們門外靜坐要求給予他們在港居留的人士來說,鑑於他們的家庭已分隔很久,可能讓他們等多一日他們亦覺得不合理,所以是否合理每人也有強烈意見,我們作為政府很難要求這些人等十年也是合理。假如我們將來每天只是繼續吸納一百五十人,導致這些申請人要輪候十年或以上,相信這些申請人一定會認為不合理,並會以偷渡,逾期居留,或透過法律程序來要求政府准許他們盡快在港定居。因此,假如我們計劃於三年內吸納全部第一代符合資格的七十萬人,每天便需要吸納平均640名持單程証來港人士,這個數目還不包括現時每天150名持單程程人士,及這些第一代子女,即這七十萬人的配偶,以及他們父母在內地的配偶。因為根據統計處的調查發現,我們問了例如二十幾萬香港人在內地有子女,他們還有大概100000配偶留在內地。換句話說,如果我們讓第一批的子女來香港,香港人的配偶及這些子女的配偶,他們也是根據內地的法律及政策,他們可以認為自己絕對符合資格移居來港及不斷對我們提出要求。換句話說,我們可能要把每天來港定居的單程証配額,增加至每日一千名,才可以滿足各方面的要求。

  第三.假如,我們能在三年內全部吸納首批七十萬第一代港人子女及配偶,七年後,等這些人在本港住滿七年,他們在內地所生估計大概920000萬子女,又符合資格來港,即是說,我們需要在十至十三年內,容納一百六十幾萬(不包括配偶)新移民。

  現在香港的人口接近700萬,經濟亦從以往的勞工密集型轉至以服務及知識為本,我們正努力發展高科技,高增值的產業,希望協助我們的經濟恢復增長,及長遠來講,可以提高我們的生活水平。在目前面對亞洲薊韘a區的強烈競爭,政府財政緊縮及經濟下調的情形下,吸納大量的合資格人士,將會是十分的困難。因為提供足夠的社會服務及設施照顧這百多萬人,所需要的不單是金錢,而且還需要大量土地及人才去興建公屋、醫院、學校及提供醫生、護士、老師。此外我們還需提供大量的就業機會,以免這些人使本港失業問題惡化,及對綜援的開支做成沉重的負擔。這些問題都是非常嚴峻,政府是不容易找到答案。

回應羅致光議員「內地新來港人士」的議案

  在此,我亦想回應羅志光議員動議辯論的第一部份,促請政府根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及《基本法》的精神,與內地當局合作,盡快制訂及公布居留權證明書(居權證)申請的新審批程序,並於合理時間內核實居權證申請人的身份及發出居權證,以減低他們偷渡來港的意圖。

  我們絕對尊重終審法院裁決,及希望能盡早定出居權証申請的程序,就此,入境事務處處長與內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局長已進行了3次會唔﹐分別在2月1、2月10日及3月26日舉行。我本人亦都曾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局長開會,商討的範圍包括如何接受及核實新的居權証申請,核實非婚生子女的申請人身份,及如何令居權証人士合法及有秩序地來港。

  正如我們過往已解釋過,我們希望內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能出任入境處長的代理人,代我們在內地接受申請,並進行部份核實工作,因為出入境管理局在內地各省市設有辦事處,委托他們做代理機關,可以方便居住在內地不同地方的合資格人士,尤其是在香港並無任何親友的人士向就近的辦事處遞交申請的查詢。

  但是,入境處長經過多次與內地磋商後,發現內地公安機關協助我們落實上述申請程序有很大困難。原因如下﹕

  第一.公安部需要知牽涉人數有多大,以便決定需要多少額外資源,及如何調配人手。因此,他們也進行了一項確定人數的研究。

  第二.公安部需研究如何令居權証持有人合法來港。內地人士來港需依據內地法律向內地有關當局申領出境許可。雖然終審法院1月29日的裁決明確指出,我們不可以規定居權証須貼在單程証上,但亦同時清楚表明,裁決不能否定內地出境法律規定內地居民須要先領出境許可。根據內地的<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的第五條規定,內地公民前往香港定居,實行定額審批辦法,以利於維護香港經濟的繁榮和社會穩定。這<管理辦法>第三條亦規定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應先獲內地公安機構簽發的通行証從指定口岸通行。所以如何能在居權証及單程証脫u下,安排內地居民仍可合法,我強調合法地來港定居,對出入管理局造成很大的困難。

 第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有五類人士,方可申請來港定居。例如夫妻團聚,無依靠兒童和老人投靠在香港的親屬。雖然終審法院的判決使一些在這五類以外人士符合居留權資格,但出入境管理局亦須依法規定,安排這些新類別人士來港,若不然,他們亦可能面對群眾的不滿甚至訴訟。因此,要解決以上執行上種種困難,也絕非易事。

  至於周梁淑怡議員的修訂案第一部份呼籲我們應作出安排,令合資格人士能分批有秩序地來港,以避免引發偷渡潮及對本港社會出現內部分化。我很明白周議員修訂案的用意,是希望減輕吸納合資格人士對香港的衝擊。但我必須指出,終審法院的裁決清楚指明入境處在處理居權証申請時,不得作無理的拖延。因此當入境處收到大量的申請時,處方亦只可依法盡量調配資源,盡快處理,不得拖延。因此,嚴格而言,用「合理」的速度審批內地合資人士來港,即是滿足申請人的要求,與安排他們「有秩序」來港,兩者之間,是存在衝突的。

  羅致光議員的議案的第二部份是促請政府在不妨礙擁有居留港權的人士行使其居港權的前題下提供安排,讓他們在獲發居權證後可以選擇於何時移居香港。至於這問題,我之前已說過。內地的確有法律規定,在他們居民獲簽發單程証之後限定他們在一定時期來港,事實上,終審庭判決之後,我們亦有將羅議員的建議向內地反映,但他們表示這建議與內地的法規及政策不符合,並且若有大量人符合資格,大量人要決定他們喜歡何時取消戶口何時來港,若這樣的話,便會將內地的入出境管理制度的秩序破壞,所以他們沒辦法接受這建議。

  同時我想指出一點,正如周議員亦說過雖然主觀上可能希望有居留權的人,在得到居留權的証明之後,都希望他們可以遲些來,事實根據我們過往處理這麼多個案及請願書的經驗,事實上這些申請都等了很久,獲得資格時絕大多數的意願是想盡快來港就學、就業或照顧生病的親人,故我相信這建議的可行性是很低的。

  羅議員的議案及周議員的修正案的第三段都是敦促政府協助新符合資格人士融入社會,羅議員的議案似是較茩娃T保他們得享本港的社會福利,周議員的修正案則較側重制訂措施吸納和培訓這批新來港人士,使他們成為本港經濟發展的新動力。兩位議員的用意都是良好,但祟饈A及人數相當龐大,我們可能要在三年內吸納第一代700000名的合資格人士來港定居,當這些第一代的合資格子女來港定居滿七年後,他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亦可享有居留權。若果亦在三年來吸納這第二代為數90多萬的合資格子女,我們便會在十至十三年內總共吸納160萬名合資格子女,還不包括他們的配偶,相信子女來港後他們的配偶一定亦有強烈意願來港。這將會對香港造成沉重負擔。因為就算財政上可以承擔各項服務設施的需求,人才及土地相信未必能夠配合。數以十萬的內地居民在短期內來港定居,將會令我們的人口激增,失業率迅速攀升,居住環境更加擠迫,甚至重現山邊木屋、臨屋等現象,教育及醫療設施亦可能無法應付短期內新增的大量人口的要求。再者,我們目前的環境,我們本港目前脆弱的生態平衡,也很可能無法應付。鑑於這種種問題,政府要非常審慎考慮對社會整體深遠影響,才可決定如何處理兩位議員這方面的要求。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