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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只發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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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辯論《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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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七年十月行政長官在他第一份《施政報告》中提出要檢討現時兩個臨時市政局和18個臨時區議會的區域組織架構,以確定現行架構是否能配合社會的轉變,提供切合市民需要而又有效率的服務。

  經過一年多的檢討以及廣泛諮詢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去年的《施政報告》中,交待了政府重組區域組織的決定,包括:

  (a) 維持18個區議會的架構,加強區議會在市政服務方面的諮詢和監察工作;

  (b) 重組食物安全和環境壎耵A務架構,包括:

  * 成立環境食物局,負責統籌和制定有關環境保護、食物安全、環境壎矷B自然保育、促進漁農業發展等方面的政策;

  * 成立食物環境壎芵p,專責處理食物安全和環境壎籵ぅy;及

  * 成立一個食物環境壎芨堋蓱e員會,負責向新部門提供意見和監察有關工作;

  (c) 設立一個新的文化藝術康體服務行政架構,並與有關機構和人士商議細節;以及

  (d) 當兩個臨時市政局議員任期在本年年底屆滿後,無須保留兩局。

  我們相信新的市政服務架構能改善服務的協調,提高對食物安全事故的緊急應變能力,促進專業人士和社會人士的參與,更有效地運用資源,以及有助於制定整體的文化和康體政策。

  今年三月十日,本會已通過了《區議會條例》,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首屆區議會的架構和選舉安排。

  民政事務局局長進一步諮詢業界和公眾意見及參考顧問的研究報告後,在三月底公布了文化藝術康體服務新架構,主要包括:

  * 成立新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隸屬民政事務局,接管兩個市政總署的文化康體工作;

  * 成立一個高層次、非法定的文化委員會,就制訂整體文化、藝術和文物政策及整體撥款的優先次序,向政府提供意見;及

  * 加強藝術發展局和康體發展局的成員組合。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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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提交的條例草案,旨在落實上述的市政服務重組方案,將兩個臨時市政局(簡稱「兩局」)的財產、職能、權利和法律責任移交政府及其他法定機構,廢除兩個臨時市政局的條例,消除兩局現時在一些附例條文上的分歧,亦藉這機會刪除一些過時的法例條文。

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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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共分4部分:

  第一部 生效日期及釋義;

  第二部 廢除兩個臨時市政局的條例以及附帶及補充條文;

  第三部 關於移交職能的具體條文以及相應及有關修訂;及

  第四部 一般規定。

  此外,附表1至附表7列出所有因移交職能引致有關成文法則的廢除、修訂和重新命名的詳情。受影響的共約60項條例和100項附屬法例。其中大部分是因職能移交政府或指定公職人員而引致的技術性修訂。因此修訂雖多,內容並不複雜。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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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將兩局的財產、權利、法律責任和職能移交政府的安排,條例草案訂明了詳細的保留和過渡性條文,以保障第三者的權益,以及行政和法律的延續性。其中主要的條文包括:

  (a) 將兩局合約上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移交政府,保障第三者合約上合法的權益;

  (b) 兩局發出的各種牌照和許可證等等,將繼續有效;

  (c) 對觸犯被廢除的成文法則所訂的罪行所引起的法律責任,以及提出檢控的權力,加以保留,以確保法律的延續性;

  (d) 暫時保留兩局的收費準則。我們預計要花一至兩年時間才能將目前兩局約900項的費用統一。

  (e) 在統一兩局目前不同的附屬法例時,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我們會採取過渡性措施,解決有關問題,例如給予目前不受管制的新界區商營浴室兩年寬限期,以便符合有關商營浴室的規例。

法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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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亦設立了三個新的法定機構,負責處理某些牌照和上訴事宜,包括:

  (a) 由新的酒牌局簽發酒牌,取代目前兩局屬下的酒牌局;

  (b) 設立新的牌照上訴委員會,取代兩局現時的覆檢委員會,成為第一層的上訴機制,聆訊有關《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各種牌照的上訴;及

  (c) 設立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取代現時的區域市政上訴委員會及市政上訴委員會,受理就牌照上訴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並受理有關酒牌和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等上訴。

  我們相信成立上述的法定機構,由獨立而熟悉相關事務的人士或具相關專業資格人士負責有關事宜,將可繼續確保有關制度為公正、公平和公開。

與《基本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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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報導指出,有人質疑條例草案的改變會否違反《基本法》的規定。《基本法》第9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壎芚左A務」。根據政府所得到的法律意見,這是一條措詞寬鬆的授權條文,提供足夠的靈活性,讓當局可按條例草案所訂的方式進行改革。所以建議的法例完全符合《基本法》的條文。

  此外,亦有人質疑解散兩局剝削市民選舉市政局議員和被選的權利,可能抵觸《基本法》第39條有關《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繼續有效的規定。我們參考了對該公約的權威性解釋,有關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適用於立法機關,但並不涵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因此條例草案並沒有違反《基本法》第39條的規定。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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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理解在座的議員十分關注如何改善目前的市政服務,例如改善食肆牌照和酒牌的發牌程序,亦關注到新架構如何精簡人手、善用資源。現時的條例草案提供了一個新架構的法律框架。至於目前兩局和兩個市政總署,以及日後新部門的服務如何改善,資源如何更有效地運用,主要涉及行政上的安排。我和其他同事樂意與兩局接觸,聽取它們的看法,因為兩局在眾多方面具有豐富的服務經驗,值得我們借鏡。我亦會考慮提議兩局有關議員日後出席本立法會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討論這些問題,這將對於我們日後落實改善服務和精簡架構的安排,將有很大的幫助。

  最後,由於兩個臨時市政局議員的任期將於今年年底屆滿,新的服務架構必須於年底前準備就緒,以便明年一月一日開始運作,否則可能會影響對公眾的服務。最理想的安排是於今年十月底之前通過條例草案,以便預留時間,讓財務委員會審議新的組織架構、人事編制,以及開設及重新調配首長級職位等申請,並讓有關部門作出必要的過渡安排。我誠意希望各位議員能夠認同我們這個工作目標,並懇請各位議員從速審議這條例草案。

  由現時到十月底還有六個多月的時間,雖然目前有些議員與我們彼此之間對條例草案的安排可能還有不同的看法,但只要在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中,透過不斷的討論和協商,我深信大家必定能夠逐漸拉近距離,達成共識,擬定一個新架構,以配合下一世紀香港在食物安全、環境壎矷B環境保護、文化康體等方面的發展。多謝各位。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