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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僱主須為僱員投購足夠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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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立法會會議上,陳智思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王永平的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在過去五年:

(a) 因僱主沒有遵守《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0(2)條的規定,就其在條例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所僱用的僱員投購有效的保險單而被檢控的個案數目;以及每宗檢控個案所涉及的僱員人數;及

(b) 根據條例第40(1)條的規定而投購的保險單所保障的僱員人數,較僱主實際僱用的僱員人數為少的已知個案數目;以及有關當局已採取何種措施,防止僱主在投購該類保險時少報僱員人數?

答覆 :

主席:

(a)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主必須投購保險,一旦有僱員在工作期間受傷或死亡時,有保險公司承擔補償責任。過去五年,因僱主沒有遵守《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為其僱員投購有效的保險而遭檢控的個案數目如下:

        年份           經聆訊的傳票

       1995            530

       1996            753

       1997            737

       1998            990

       1999            310

      (一月至三月)

  至於每宗檢控個案所涉及的僱員人數,勞工處在一九九八年開始,才保存有關紀錄。去年每宗檢控個案所涉及的僱員人數平均為一點五名;今年首三個月的檢控個案所涉及的僱員人數則平均為一點六名。

(b) 有關僱主在保險單上可能少報僱員人數的問題,我們留意到僱員補償的保險單上通常包括一條標準條款,訂明受保人在保險單期滿時必須把僱員的實際人數和收入通知承保人。倘若僱員的實際人數或收入和購買保險時的估計有所出入,承保人便會按比例調整保費。由於這項安排是承保人和顧客之間的合約事宜,政府沒有保存這方面的統計資料。但我想說明一點,即使在保單上的僱員人數較實際人數少,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所有因工傷亡的僱員或其受益人仍可獲得足額的補償。

  勞工處已加強宣傳,提醒僱主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為僱員投購足夠的保險;該處並已加強勞工督察巡查各工商機構的次數,以確定僱主已購買足夠的僱員賠償保險。

  此外,我們正計劃修訂《僱員補償條例》,提高僱主沒有為僱員投購有效保險的最高罰款額,由現行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兩年,增加至罰款十萬元及入獄兩年。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