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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9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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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1999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1999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長久以來,香港一直透過完備的法例和一系列的行政措施,致力打擊清洗黑錢活動。香港的銀行、證券及期貨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活動,均受各有關規管機構及法例嚴密管制。但是,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目前卻不受任何法例規管。

  國際間有關反清洗黑錢主要組織已確定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是清洗黑錢連鎖活動的重要一環。一九九七年二月,警方向該兩行業發出防止清洗黑錢的行政指引。但其後的跟進工作顯示,只有部分匯款代理人及貨幣兌換商遵守部分規定,而且他們備存的資料並不齊全,很多時都不足以作調查之用。

  條例草案建議,除了受有關規管當局根據法例監管的金融機構外,所有經營匯款和貨幣兌換業務的人士,均須遵守一些基本的反清洗黑錢措施,即在交易前確定客戶身分,以及在交易後保存交易記錄至少六年。

  為盡量減低對業界和客戶造成的干擾,條例草案訂明凡低於港幣二萬元的交易,有關規定並不適用。

  

  為了執行新規定,政府會設立一個紀錄冊。現有的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須在法例制定後三個月內,把商號名稱及地址通知負責管理紀錄冊的人員。新的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則需要在開業後一個月內這樣做。

  條例草案並賦予獲授權人士權力,在有任何匯款代理人或貨幣兌換商被懷疑違反防止清洗黑錢規定時,進入他們的所在地點。

  我們已徵詢過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的意見,他們均支持上述建議。我們亦曾諮詢禁毒常務委員會、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兩個律師公會、金融規管當局及香港銀行公會等。所有這些組織均不反對有關建議。

  主席,這項條例草案肯定會加強香港反清洗黑錢制度的效用,而不會對受影響的行業造成過份干擾。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謝謝。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