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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九九九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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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立法會會議上,教育統籌局局長王永平就《一九九九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二讀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一九九九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這條例草案旨在為被削減工資的僱員在僱主無力償還債項時加強有關遣散費的保障。

  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的規定,僱員如遭無力清償債務的僱主拖欠工資、代通知金或遣散費,可以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就遣散費而言,現時該基金計算遣散費特惠款項的方法,是按照僱員在終止服務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或由僱員選擇按其終止服務前十二個月內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換言之,若僱員在終止服務前被削減工資,則他以前所領取的較高工資將不獲全數計算在內。

  為了讓遭無力償債的僱主拖欠遣散費的僱員獲得更大保障,我們建議修訂《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的規定,如果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前的十二個月內被削減工資,而僱主又曾在減薪前以書面承諾按僱員減薪前的工資水平或介乎減薪前和減薪後的工資水平來計算遣散費,則基金發放的遣散費特惠款項便應按僱主承諾的工資水平來計算。

  政府的一貫政策,是鼓勵僱主若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需要實施減薪時,應向僱員作出保證,如機構的業務繼續惡化以致須裁員,遣散費會按僱員減薪前的工資計算。我們更鼓勵僱主應就這類承諾向僱員作出書面保證。

  有些僱主確曾在實施減薪前,向僱員作出這類較有利計算遣散費的承諾。不過,若這些僱主其後因結束營業而無力支付員工的遣散費,該等承諾便形同虛設。為免僱員遭受雙重打擊,我們認為有需要修訂《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使基金能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按僱主對僱員的有關承諾來計算遣散費特惠款項。

  部分勞工團體建議,僱主的口頭承諾亦應獲得確認。我們認為這會在執行上產生極大的困難。要證實僱主曾否在僱員減薪前作出口頭承諾,並不容易,尤其是一些涉及中小型企業的無力償債個案,更加困難,因為有關僱主可能已不知所終。

  事實上,在口頭承諾問題上,條例草案提出一項過渡安排。若僱主在這修訂條例生效前已口頭承諾按減薪前的工資水平,或介乎減薪前和減薪後的工資水平來計算遣散費,而該僱主又在修訂條例生效後兩個月內,再以書面保證這項承諾,則該書面承諾應被視為在減薪前作出的承諾。

  破產欠薪基金在一九九八年至九九年度錄得一億八千萬元的虧損,但其財政狀況仍然穩健;截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基金的累積款項為六億七千萬元,足以應付條例草案可能引致的額外開支。

  勞工處已就這項建議徵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的意見,兩個委員會都表示支持。另外,我們亦曾就這項建議徵詢本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主席,我謹呼籲議員盡快通過這條例草案。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