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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加強改善建造業安全工作(只發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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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未來一年,勞工處將會繼續加強執法、建議立法、宣傳和教育方面的工作,以改善建造業的安全及工作環境。

  勞工處處長張建宗今日(星期一)在建造業訓練局一九九七/九八年度建造業安全課程畢業典禮上致辭時作上述表示。

  張建宗說:「在未來一年,政府將會引進與建造業有直接關係的法例,包括規定從事危險行業的工友須接受就業前及定期的身體檢查、監管推土機械與�憒※_重機的安全運作,以及訂明操作員須接受訓練和持有有效證書。」

  他說:「政府亦即將修訂現行的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修訂規例將會加強安全主任在安全事務上的管理職能,並要求在職的安全主任多參與在職訓練,以符合每四年定期註冊覆核的需要,從而提高安全主任的專業地位。」

  他說,安全主任與安全督導員在促進建造業安全事務上,一向都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他們除須熟識法例的要求外,還要具備敏銳的安全觸覺和不斷充實自己,協助承建商及僱員遵守日益嚴格的安全法例。所以具有高專業水準的安全主任,絕對有助推行機構內的安全管理。

  他續說,承建商的管理階層,亦須與安全主任與安全督導員緊密合作,就他們所提出的意見,在資源上作出相應配合。

  在立法方面,張建宗表示立法會在今年一月二十日已通過新的《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以取代舊有的法例。新規例更加清楚界定密閉空間的定義,並訂明東主或承建商必須作出有效的危險評估及採取相關的預防措施;在密閉空間工作的工友亦要接受有關工作的安全訓練。規例將有十二個月的寬限期,以便各承建商作出所需的安排。

  此外,立法會亦已在三月十一日通過《建築地盤(安全)(修訂)規例》。該規例旨在訂明高空工作所需要達到的安全標準,並要求承建商採取適當的措施,預防從高空墮下的意外。

  另一方面,《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亦已於一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會首讀。該條例草案第一部分是賦權勞工處處長認可安全訓練課程,並強制受僱於指明工業經營的人士接受安全訓練;第二部分是擴大勞工處處長訂立規例的權力,規定東主和承建商引進和實施安全管理制度。條例草案所引入的強制性安全訓練,將適用於建造業及貨櫃搬運業。當法例生效後,有關東主及承建商只可僱用曾接受訓練和持有有效證書的人。

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