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內地與香港相互送達司法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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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法官李國能今天(星期五)指定1999年3月30日為《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開始實施的日期。

  有關的修訂旨在讓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兩地相互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得以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於1999年1月14日簽訂有關備忘錄﹐高等法院規則委員會於2月制訂《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立法會於3月完成有關法例的審議。

  司法機構發言人說:「如果訴訟各方分別處於內地和香港,這種安排將可方便有關司法程序的進行。」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回歸以前,內地與香港之間司法文書的送達,是由1965年在海牙簽署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公約》所規管。在回歸以後,該公約作為一項國際協定,並不適用於內地與特區之間司法文書的送達。

  可以藉該安排送達的司法文書包括民事訴訟程序中常用的起訴狀、傳票、法庭通知書等原訴文書、判決書及法庭命令等。

  有關資料須以中文擬備或附有中文譯本。送達程序完成後,申請人會獲發送達證明書(或不能送達證明書)。

  發言人說:「法律界已獲悉有關安排的詳情。任何人仕若要送達司法文書往內地,可到高等法院提交申請。」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