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在動議辯論的演辭

*****************

  以下為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今日(星期四)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對律政司司長投不信任票的動議辯論致辭全文:

主席:

  我很仔細地聆聽了各位在今早及今午發表的意見,我很清楚大家對討論的事項都抱有很堅定的觀點。雖然我並不完全同意所有的觀點,但我明白這些意見都是源於大家對法治的深切關注。我稍後會在我的演辭中論及這個問題。

  我要首先表明,政府反對這項議案。我相信提案辯論是自由社會所賦予的權利,我們反對當前的議案,並不是要質疑各位議員這項權利,而是因為我們認為這項議案不但毫無事實根據,而且對我們這位盡忠職守的同事來說,實在有欠公允。此外,一些議員更質疑特區政府維護法治的決心。我認為這項指控絕不成立。

  主席,這次辯論主要涉及兩宗事件。首先是胡仙事件,爭論的焦點在於應否在《英文虎報》串謀詐騙一案中起訴胡仙。

  第二宗事件涉及終審法院在一月二十九日就居留權一案的判決所引起的爭議,以及我們要求終審法院澄清某部分判詞一事。

  我不會從法律觀點討論這些事件。我的同事律政司司長和刑事檢控專員已經詳細交代有關事項。我只想表明,我非常重視法律界人士對這些事件的意見。我相信法律界人士對重要的法律和憲制事宜持有不同意見並各抒己見,是完全健康的,並應繼續受到鼓勵。

  胡仙事件就是一個好例子。律政司司長在今天以及其他場合已多次清楚交代此事,我不打算再作補充。我只想強調一點:律政司司長決定不起訴胡仙,是因為證據不足。有人指稱,律政司司長的決定證明了有地位的人得到優待,又指稱政府對貧者和富者採用了兩套不同的法律。我希望重申律政司司長對這些指稱的回應。她鄭重表明對這些指稱深惡痛絕。雖然關乎檢控的決定是由律政司司長作出,但政府上下與律政司司長的看法是一致的。我們要時刻緊記一個原則:“無論你的地位如何崇高,你都不可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已故的丹寧法官

(Lord Denning)正是以這句話作為座右銘。

  歸根結底,律政司司長的決定是基於個人的判斷。其他人或許有不同的結論。但無論是我還是任何人,都不應對律政司司長的判斷妄加忖測。《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訂明,律政司負責檢控工作,不受干涉。我們必須恪守這項條文。

  主席,現在我想談談終審法院事件。終審法院的判決引起了來自四方八面的政治回響。律政司司長在這個時候親自前往北京,反映港人和本港司法界人士的意見,解釋終審法院的判決,並且試圖了解內地當局所關注的問題。難道這樣做是錯的嗎?難道讓雙方隔岸對質,甚或任由事件演變為憲制危機會更好嗎?我想不是。

  上星期五,律政司司長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交代了她最近北京之行,並詳細解釋政府向終審法院申請澄清的始末。她詳述如何向北京反映港人的顧慮和意見,並解釋申請澄清是恰當的做法。我們在考慮向終審法院申請澄清時,及正式提出申請前,都事先通知了首席法官,這樣做並無不良的動機。首席法官畢竟需要時間召集全體法官,包括一位來自澳洲的法官。終審法院已清楚聲明,是根據法院的固有司法管轄權對判詞作出澄清,內容並沒有偏離原本的判決。律政司司長亦已表明絕對沒有向終審法院施加任何政治壓力。整件事對終審法院的獨立與公正絲毫無損。

  終審法院眾位法官都是法律界的翹楚,相信沒有誰會真的認為,他們會屈服於政府或任何人所施加的政治壓力。我本人,以及我所代表的整個政府,都對終審法院極為尊重。事實上,在終審法院就居留權問題作出判決後不久,我已在公開聲明中清楚表示,我們尊重終審法院的判決,並會相應採取行動。

  主席,這些事情,特別是終審法院的判決對本港憲制的影響,已引起本港、內地以至國際社會的關注,請容許我花點時間嘗試加以闡釋,以正視聽。

  香港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至今只有短短二十個月。雖然《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已先後為落實“一國兩制”而訂明周詳的指引,可是仍有人認為“一國兩制”根本並不可行。《基本法》實際上是本港的憲法,更是國家法律的一部分;假如漠視事實,說國家不關心《基本法》能否落實,難免自欺欺人。

  《基本法》為香港社會維持自由開放提供了最好的保障,這是毋庸置疑的。不過,世上沒有一套憲法是完美的,《基本法》也不例外。正因如此,我們必須在憲制上訂立機制,以便在出現疑問、分歧或爭議時加以仲裁。當一個國家存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時,這個問題就會加倍複雜。

  在這樣的情況下,類似終審法院這次判決的事件早晚都會發生,由此引起的議論、解釋甚至澄清,實在不難預料。“一國兩制”是個大膽創新的構思,當中難免牽涉到政治和憲法互動之下產生的敏感問題。在本港和內地,人們對終審法院的判決反應不一,以及我們要求終審法院作出澄清一事,都顯示出我們正在這個嶄新的制度中探索路向,謀求對策。

  對於有人指稱政府沒有堅守法治精神,我早在開始發言時,已斷然否定這個說法。我們清楚了解法治的涵義,並同意法治就是指行政、立法和司法這三個政府機關均須依法行事,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法治也意味了行政機關不能任意行使權力。對香港來說,法治不是陳腔濫調,更不是空談口號,而是建設社會的基石。法治不但保障我們的自由,更是香港繁榮進步的保證。

  基於以上理由,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在處理這些事件時,我們並非從權宜利害方面茞插A而是按原則辦事;我們並非損害法治,而是奉行法治;我們不是要向司法獨立挑戰,而是尊重司法獨立。

  在進行這類辯論時,我認為大家決不可忽視律政司司長在確保香港順利過渡、貫徹《基本法》、捍尷k治和維持司法獨立等方面的重大貢獻。

  各位議員應該緊記,落實“一國兩制”的關鍵,在於兩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能夠了解彼此的法制。律政司司長在這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她熟悉兩地的法律制度,不但能向內地當局解釋香港的法制,還明瞭內地與香港在法制上的差別。要促使雙方互諒互信,殊不容易,但這是一項必須承擔的任務。律政司司長以審慎周詳的態度和堅毅不拔的精神,肩負這項重任。我深信她的努力一定不會白費。

  立法會並不是法院,而是制定法律的機構,也是我們通過自由公開的辯論,反映及揉合社會各界不同意見的地方。這意味著立法會是一個民意法庭。我們都審慎發言,議員都慎重投票,因為大家都知道,在本港內外,人們都會以我們的一言一行,評價香港。

  主席,提出對律政司司長不信任的議案,可說事關重大。議員不應單是因為本身在處理某些問題上與律政司司長有不同的見解,便投票支持議案。政府絕不懷疑律政司司長的誠信,也完全相信她對維護法治的決心。

  主席,我謹促請各位議員反對這項議案。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