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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區議會條例草案》(只發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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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區議會條例草》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區議會條例草案》於去年12月16日在立法會首讀,條例的目的是設立18個區議會,並訂定其組成、職能和有關的選舉程序,為特區的首次區議會選舉提供所須的法律基礎。

條例草案共分11部,包括86項條款及6個附表,內容詳盡。今次能夠在兩個半月內完成審議,本人首先要向各有關參與其事的人士致衷心感謝。首先,當然是法案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和其他28位參與審議條例草案的議員,立法會法律顧問及秘書處,與及律政署及政制事務局有關同事。法案委員會先後舉行了13次會議,在過程中,議員提出了很多有用及有建設性的意見,政府採納了其中多項建議,並擬備了合共25項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正案,以期進一步改善本條例草案。

至於議員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亦有18項,其中16項修正案,基於政策或技術上的問題,我們會表示反對。其餘由夏佳理議員提出的兩項,對實質安排並無影響,所以我們覺得沒有理由去反對。

今天立法會會根據《議事規則》去處理很多由議員提出對條例草案的修正案。我首先要明確表示﹐政府完全尊重立法會制定《議事規則》的自主權。但是,政府早已於去年,對立法會《議事規則》涉及《基本法》若干條文應用於立法會運作時的處理方法,表示有所保留。我們認為有需要,把政府的立場,紀錄在案。

由於立法會《議事規則》的有關條款仍未改變,我們必須根據目前的《議事規則》來處理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在不影響政府對此事的立場下,我們決定恢復二讀辯論本條例草案,以免延誤在1999年底舉行特區政府成立後第一次區議會選舉。

一如以往,任何政制方案的建議都會引起社會不同人士的不同反應。條例草案中引起較多爭議的是委任議席及當然議席的條文。這剛才在本議會已充分表達出來,我想重申政府建議在區議會設立小部份委任議席,主要基於以下的考慮—

  (a) 第一,在進行區域組織檢討的諮詢期間,政府收集到的意見,其中有不少人士要求保留適當比例的委任議席,以便一些熱心地區事務、有才能和經驗的人士可循這途徑加入區議會,藉此吸納和兼顧區內各階層的意見和經驗。在最近《區議會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公聽會上,以及一些臨時區議會討論這條草案的會議上,我們亦聽到支持保留一部份委任議員的意見。

  (b) 其次,由於新一屆區議會的角色將會加強,尤其是在推動大廈管理、防火等工作,以至監察食物環境壎耵A務和推動地區文娛康體工作等。區議會將需要更多各方面人士的參與,以提升其議事功能。

  (c) 保留委任議席對民選議席的數目並沒有影響,反而民選議席的數目將由1997年前的346席增至390席,從而使到更多人從直接選舉途徑參予區議會的工作,而委任議席只佔全部區議員人數的百份之20,應該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

  說到這堙A或者要回應剛才很多議員將整個辯論提昇到究竟香港有沒有民主這個大題目上,我想民主一定來到香港,我想議員有這個看法,我自己一樣有這個看法,我想這是大家共同的願望。我想我們現在分歧的是這日子的來臨是早還是遲。

  這個目標為何這樣清楚,由於基本法第68條已經很清楚明確顯示出我們最終的目標是這議會,(原因是整個基本法的政治架構維繫於這議會),所有60席議席最終是由直接選舉產生,這個很明確,一點不含糊。

  至於我們何時能達到這個目標,基本法當然沒寫清楚,但是大家不要忘記基本法是有一個很明確的基制,在2007年香港可以有一個機會,如果我們有需要的話,如果我們認為那時候各方面都準備好的話,我們可以自己當家作主,正如剛才議員所說,自己定下來。

  所以我不認為我們現在進行一些事情在任何程度上對民主過程上有甚麼拖誤或延誤這個民主過程,我說這是十分重要,是很清楚的。

  同時我想在此簡單回應有議員將事情看得很簡單,好像將政府和議員分割在兩個不同對立的局面,而政府整日和議員持不同的意見,政府往往和民意有一大段距離,議員是在民意那邊,政府則在對立那邊,究竟情況是否如此?大家要深思,有很多議員現在點頭,但我想各位議員和各位市民看清這是否事實。而且我想這議會的議員最有資格評論現在政府施政的方針是否更開放?我們是否更加兼容?是否很多政策未釐定前帶進這個會議堂上先和各議員磋商?是經過事務委員會制度,如這個條例草案未提上議會已經和各議員傾談,已經採納了很多意見。其實整個過程已經開展了很久,如果市民不清楚這過程已經開展了,我想60位議員都不會埋沒良心說過程沒有開展;或者我們的技巧並不很純熟,或者我們有些事還未能提交立法會,但是大家不可以低估我們的信心、不可以低估我們的決心、不可以低估我們有信心在此方面可以辦到。在此方面大家都看到有這個過程,在民主這議題我順道一提,其實與今日的辯論當然有關係,但是今日的重點好像是民主的發展,所以我不得已偏離講稿,在這婸‘X事實和政府在這方面的目標。

  說回條例草案,當然除了委任議席外,還有當然議席,自區議會成立以來,大家議員都清楚,剛才議員提及當然議員好像是新事物,其實我們一向都有這安排,一向都是由27位鄉事委員會主席出任,以確保新界原居民的利益和意見能夠在區議會上得到充分反映。這是新界地方行政區的一項特色,亦是一項行之有效的安排,而新界的臨時區議員亦普遍表示支持此項建議。

  在這塈痗雇a回應有議員提出這安排明顯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抵觸,但是我重申政府法律意見,很明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25條所指的投票權只應用於立法機關,而第25條關鍵之處是行使法律和實際權力的機關,是必須透過選舉方式產生;由於區議會是不屬於這類形性質的機關,條例草案建議設立委任議席是沒有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25條的規定。

今天由議員提出取消委任及當然議席的修正案,如果獲得通過的話,會對整個區議會的組成帶來極大的影響,而政府希望盡量顧及社會不同階層人士利益的努力,亦會因此而白費。所以我希望各位議員特別注意有關這兩類別的任何建議修正,並否決有關修正案,以行動支持保留委任議席及當然議席。

此外,有議員提議加入規定,以限制政治活躍的人士不可擔任委任議員,我們認為這並不適當,因為行政長官既獲授權委任區議員,法例應賦予他選擇的權力。但在這個過程中,我可以向各位保證,行政長官一定會小心考慮各人選可能對區議會作出的貢獻後才作出決定。至於剛才很多議員提出在今年稍後區議會選舉中落敗的候選人,不應獲委任為委任議員的意見,我深信行政長官將會以行動証明他是認同這一個看法。

亦有議員提出修正案,建議擴大區議會的職能,訂明區議會可以承擔區內的工務工程及環境改善事務,以及接管有關地方行政區內的康樂、休憩及體育活動{地及設施。我們認為這些工作並不適宜由區議會去負責,因為這樣會大大改變現時區議會主要的諮詢功能及政府運作,同時亦可能導致額外的公共開支,更會使到職權分散,工作效率下降。

亦有議員提出要求區議會提交帳目予審計署,經稽核後由主席提交行政長官。由於區議會撥款項目的管制人員是民政事務總署署長,而總署已向區議會發出十分清晰的撥款運用指引,G且開支與帳目必須受到審計署稽核,我們認為這項修正案並無需要。

在政府建議的25項修正案中,除了一些純技術性修正外,絕大部份都是聽取了議員的寶貴意見後而作出修改。

這包括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更改條例草案附表1、2及3所提及有關地方行政區的數目及宣佈、區議會的設立及民選議員及委任議員數目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經立法會同意後才可以頒佈命令。此外,政府亦建議取消有關行政長官可以對委任議員委任一段較短任期的彈性,亦訂明行政長官只可「就影響公眾利益的事宜」,向區議會發出指令等。

此外,我們亦因應議員的要求在草案內加入新條款,說明有關鄉事委員會主席擔任當然議員的安排,及在附表3列明鄉事委員會的數目、其名稱及所屬區議會的資料。

另外,有議員認為現任區議員在參選時,不應利用區議會的事務去爭取選民的支持。我們因應議員對這方面的意見,加入了新條款,訂定在一般選舉前的一段期間,區議會將會暫停運作。如果修正案獲得通過,這安排會於1999年底,區議會選舉中實施。

此外,為了回應議員對區議會職能的關注,我們同意刪去職能中 「包括與食物及環境壎耵A務有關事宜」 的字句,我們認同現時描述區議會職能的字句可以理解為已經包括上述的工作。不過,我仍想強調一點,就是將來的區議會就有關區內食物、環境壎耵A務及推展康樂及文化事務方面,須要承擔更大的角色是無容置疑的。

對於議員因為在一段期間不能出席區議會會議而喪失擔任議員資格,我們聽取了議員的意見後,亦將有關準則修正,並加入說明缺席的計算方法,使到條文更加清晰。

其他還有與選舉程序有關的修正,例如加入新的條文,盡量讓選舉程序得以順利完成。此外,對條例中的兩個定義及附表6的相應及雜項修訂,我們亦提出了幾項技術性的修正案,務使草案更臻完備。

我們相信,經政府修正的《區議會條例草案》將可獲公眾人士廣泛接納。草案除了能平衡各方面及各階層人士利益之外,亦切實依循《基本法》第97及98條對區議會組織的性質、職能以及其法律地位所作的規定。希望議員能予以支持,通過政府的25項修正案。

有關各項政府修正案和議員修正案的詳情,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時,再逐一解釋和表達政府的意見及立場。

多謝主席。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