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雙程證持有人非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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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榮燦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房屋署的一間服務承辦商懷疑聘用一名雙程通行證(「雙程證」)持有人於公共屋h內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a) 過去3年,當局每年發現多少宗關於雙程證持有人非法在港工作的個案,當中有多少宗個案的僱主是公共屋h的服務承辦商;當局有否對該等服務承辦商提出檢控;及

(b) 會否考慮制訂措施,加強監管公共屋h服務承辦商,防止其聘用雙程證持有人;若然,有關措施會否包括在服務合約中訂明,若證實承辦商聘用非法勞工,房屋署有權終止其合約?

答覆:

主席女士:

(a)在1996、1997及1998,分別有1251、1114及1769名雙程證持有人因非法受聘而被定罪。紀錄顯示當中15名(1997年11名及1998年4名)是在公共屋h受聘為清潔工人。7名與案件有關的服務承辦商(1997年5名及1998年2名)則按照房委會所設處分制度而被罰。但由於証據不足,該7名服務承辦商並沒有被訴。

(b)房委會已採取下列措施阻嚇公共屋h服務承辦商(主要為清潔公司)聘用非法勞工。

  在行政措施方面,所有潔淨服務承辦商均受一處分制度監管。在處分制度下,若有非法勞工(包括雙程證持有人)被發現在其作業地方內工作,有關屋h潔淨合約約滿後將不會獲得延續。此外,在一段時期內,違規承辦商將被禁止承投房委會的潔淨工作合約。而較嚴重的個案,例如涉及多名非法勞工的 ,房委會會將有關承辦商在認可服務承辦商名冊中降級、甚至除名。

  而在合約條款方面,潔淨工作合約一般條款明確規定,承辦商須遵守有關的條例、法例、規例或附例,當中包括禁止聘用非法勞工的法例。承辦商如違反有關規定,可被提早終止合約。類似條款亦包括在其他房委會批出的公共屋h服務(如保安服務)合約內。

  此外,潔淨工作合約一般條款及特別條款亦規定承辦商須向屋h房屋事務經理提供工作分配表上有關員工的個人及值勸紀錄,以供房屋事務經理監察。

  以上各項措施運作良好。房委會會不時作出檢討,在有需要時採取額外措施對付問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