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星期五)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的發言:
我很抱歉未能在三月二日(週二)出席內務委員會的會議﹐因我當天早上須要出席行政會議。 有些議員對我作不尊重立法會的批評﹐ 如果我不出席行政會議的話﹐ 行政會議議員們也可以作出同樣的指摘。
議員們要求我報告我最近北京之行和1999年2月26日終審庭的裁決。 有關北京之行﹐ 我在2月13日從北京回來時己經公開發表過聲明﹐ 而有關向終審庭提出的申請﹐ 溫法德民事法律專員是處理該案的律師﹐ 他是完全能夠回答各位的問題的。
因此﹐ 我不出席週二會議﹐ 並非對立法會不恭敬﹐ 或對立法會有恐懼症。
背景
首先我說一下事情的背景。 1999年1月29日終審庭頒下它對居留權案件的裁決。 有兩方面引起大眾關切的言論。
終審庭裁決後果之一是有居留權來港的人數大量增加。 在香港和北京都有言論關注到裁決引起大量人士來港﹐為香港造成壓力。
亦有言論關注到判詞內容談及終審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關係之處。 終審庭說特區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去審查人大或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 如果不符合的話便宣告它們無效。 有些評論��, 北京和本地的, 都認為這個講法的意思是把終審庭置於人大之上﹐ 而它給自己權力去審查和監督人大的每一立法行為。
政府當局必須處理這些問題﹐ 因此決定我要到北京走一趟以便反映本地的意見, 同時去更清楚地去了解北京方面所關注的問題。 在我沒有到北京以前﹐ 我仔細地研究過判詞以便可以充份地和正確地解釋它的內容。
北京之行
我在週五(2月12日)起行﹐ 翌日中午前訪問完畢。 為了使北京更明白港人的顧慮和裁決的內容﹐我把大律師公會的兩份聲明和梁定邦大律師及陳弘毅教授的文章以及案件的紀錄交給有關方面。
我在1999年2月13日返港時在機場發表了聲明, 說了內地關注的問題。該聲明已於週二會議送交各位議員。 我將聲明唸出來﹐因為恐怕部份議員未有收到或未有機會細讀該文件(附件)。
我回來以後, 政府當局考慮過幾種選擇﹐ 包括向法院提出動議要求澄清有關人大及其常委會部份的判詞。
農曆新年假期一過﹐ 我提前通知首席法官政府正在考慮向終審庭申請要求澄清判詞的一部份。 1999年2月24日, 政府當局呈遞了申請書﹐在1999年2月26日(週五)由法院進行聆訊。
有些失實報導謂申請書要求 "更改"判決。 這些報導是錯誤的。 申請書和代表入境事務處處長的大律師都清楚地表示只要求澄清判詞的一部份﹐ 亦清�鄏a表明並不要求法院更改它的判決或判決的理由。
終審庭裁定它準備按其固有的司法管轄權採取不尋常的做法作出如下聲明:
"特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來自《基本法》。《基本法》第158(1)條說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所行使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2)及158(3)條的授權。 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詞中說過: 法院執行和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基本法》並受《基本法》的條文(包括上述條文)所約束。
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詞中﹐並沒有質疑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條所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及如果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時﹐特區法院必須要以此為依歸﹐我等接受這個解釋權是不能質疑的。我等在判詞中﹐也沒有質疑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的條文和《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權力。我等亦接受這個權力是不能質疑的。"
這個聲明沒有偏離原有判詞。 我相信它已幫助消除前此大眾對判詞表達的關注。
新關注的問題
我明白到我們向法院的申請引起新的關注點。 特別是有些人說由於政府當局向法院作出申請﹐ 等於向法院施加壓力﹐ 因而損害到司法獨立。 我反對這個說法。 法院是為申請人而存在的。 如果申請錯誤, 法庭完全可以把它撤銷。
況且, 政府當局並沒有向法庭施加任何政治壓力。 把申請當作政治壓力是完全錯誤的。 終審庭認為在特殊情況下申請是正確的﹐因而進行聆訊並澄清它的立�{﹐ 這是最清楚不過的。 任何人暗示終審庭的大法官可能會屈服於任何一種政治壓力顯明是不熟悉終審庭法官的才幹和品格。
主席先生, 最後我想總結我對北京之行及向終審庭的申請的看法是這些對香港是有好處的。 這些事使我們對有關憲制和公眾有極大重要性的問題得到更好的理解; 法治、司法獨立和忠於落實基本法得到更加鞏固的基礎。 我希望有關終審庭對憲制上的裁決引起的爭議可以被置諸背後﹐ 使我們能就居留權証明書持有�耵漱J境安排和裁判對有關服務的需求認真處理。 我知道這些是大眾極為關注的事。
附件: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由北京返港在機場與新聞界談話全文:
我這次去北京是代表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向內地的有關部門和法律專家反映特區政府和香港各方面有關於終審庭最近的判決的意見。我昨天下午與法律專家包括三位當時有參與起草基本法﹐蕭蔚雲教授、許崇德教授及吳建璠教授很詳細的討論了問題。今天上午我亦與港澳辦的官員﹐及人大法工委的官員很深入地討論了這件事。我亦有機會向港澳辦廖暉主任和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何椿霖祕書長反映了我的意見。我們對有關的問題增進了解﹐我覺得這是很重要﹐很有用。
照我理解﹐內地有關方面是十分關注在終審庭的判決內提及有關人大及人大常委的權力和地位﹐及解釋基本法的說明。他們認為這些說明是違反憲法和基本法的原則﹐他們認為應該糾正。
有關這個判決令有權在香港居留的人大量增加﹐及會對香港社會構成壓力﹐及香港人對這件事的強烈反應﹐他們是表示理解的。但他們說在內地的公民﹐即有香港居留權的港人所生子女﹐他們是內地的居民﹐是要遵守內地的法律﹐包括出境的管制的法規。他們已經很積極地與香港入境處討論﹐看看如何使這些有權在香港居留的人有秩序地來香港。
我盡了每一個機會反映了香港人對這件事是否會影響法治的憂慮﹐及他們希望在處理這件事的時候不要損害香港人對法治的信心。這點內地的官員是表示理解的﹐他們說他們在處理這件事的時候一定會遵守「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精神﹐以及處處是會為香港的繁榮穩定著眼。內地表示﹐正如董建華先生所說「一國兩制」是新的事物﹐在實踐的時候出現一些問題是在所不免的﹐但我們已有二十個月的時間﹐內地與香港已建立了很好的相互關係﹐一個國家�堛滌暋D必然有一個妥善的辦法去解決的﹐對此他們是很有信心的﹐我亦很有信心。他們亦說到不要因為這件事情覺得中央對特區失了信心。我會向行政長官報告我去北京之行﹐我亦希望香港各方面的人士都能積極些﹐正面些去尋求一個解決的辦法。
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星期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