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基本法》附件三的增減事宜 

*******************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柱銘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就《基本法》附件三的增減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a)自《基本法》通過以來,《基本法》附件三被增減的次數、每次增減的日期及涉及的全國性法律為何;

  (b)是否知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在決定該等增減前,有何機制及程序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有否考慮將特區政府被徵詢的事宜提交本會有關事務委員會討論;及

  (c)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的補充條文(例如《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在香港的法律地位為何;是否知悉人大常委會在通過新增補充條文前,是否須經過《基本法》第18條的徵詢程序,以及特區政府會否於憲報刊登新增補充條文?

答覆

主席:

  (a)自基本法通過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附件三作出了兩次增減:

(i)第一次是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增加五條並刪去一條全國性法律。增加的五條全國性法律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及

    (5)《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刪去的一條是《基本法》附件三中原有的《中央人民政府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ii)第二次是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增加一條全國性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b)《基本法》第18條訂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作出增減決定前,曾按《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徵詢特區政府的意見。特區政府經研究後,認為有關的全國性法律符合《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即限於有關國防、外交或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至於有關徵詢基本法委員會的安排,該委員會屬人大常委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特區政府沒有關於兩者間諮詢的機制及程序的資料。

  去年加入《基本法》附件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所規管的範圍在香港水域以外,該法對香港並沒有實質影響。日後,如有任何擬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對香港有實質影響,我們會把有關事宜提交立法會有關事務委員會討論。

  (c) 問題提及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第(4)款賦予其解釋法律的權力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作出的一份立法解釋,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組成部份。

  《基本法》第18條所規定的徵詢程序,正如它適用於有關的全國性法律,也同樣適用於擬在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補充條文」。就這個《解釋》適用於特區的問題,人大常委會曾徵詢過特區政府的意見,據理解亦徵詢過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特區政府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憲報公告已註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6年5月15日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