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統籌局局長致辭全文

***********

  以下為教育統籌局局長王永平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動議通過一項決議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依照議程,提出我名下的議案。

  這項決議旨在提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在遣散費方面的最高付款額。

  《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於一九八五年起實施,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僱員如遭無力清償債務的僱主拖欠其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有權得到的工資、代通知金或遣散費,可以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現時,特惠款項的最高付款額是在《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的有關條文中訂明。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是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條成立的,主要的職責是管理破產欠薪保障基金。該條例並授權勞工處處長在僱主無力清償債務時從基金撥出特惠款項,發放給僱員。委員會現時由一名主席,以及僱主代表、僱員代表及公職人員各三名組成。當局經常就基金的付款限額進行檢討,以確保各特惠款項的付款限額能給予僱員適當的保障。最近一次調整是在一九九六年二月進行。

  最近,我們就基金以上的保障範圍進行檢討,結果顯示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超過百分之九十三的欠薪申請人和超過百分之九十七的代通知金申請人能夠全數取得他們有權得到的款項。至於遣散費方面,則只有超過百分之七十四的申請人能全數取得他們應得的款項。

  鑑於大部份申請人能夠全數獲取欠薪及代通知金,我們認為基金目前在這兩方面的保障程度已經足夠,無須修訂這兩項特惠款項的付款上限;但對於遭受無力償債僱主拖欠遣散費的僱員,我們認為有需要為他們提供更妥善的財政援助。在目前的經濟氣候下,這些僱員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才可重新就業,因此這種援助尤其重要。提高遣散費的特惠金額,可以幫助他們渡過失業期,而毋須向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方面求助。

  我們現建議把有關遣散費特惠款項的最高付款額,由目前的三萬六千元再加超出此數餘額的百分之五十,增加至五萬元再加超出此數餘額的百分之五十。實施這項建議將使更多申請人可全數取得遣散費,即使有些申請人未能取得全數,亦可從基金取得較高金額的遣散費。在建議通過後,我們估計約百分之八十四的申請人能夠全數取得他們應得的遣散費。

  在建議的遣散費上限實施後,預計基金每年須多支付特惠款項一千九百萬元。雖然基金在九八年四月至十二月有超過一億元的虧損,但基金的財政仍然穩健。截至九八年十二月底,基金的累積款項為七億四千七百五十萬元,足以應付額外發放的款額。因此,這項建議不會令僱主增加徵款。

  勞工處已就這項建議徵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的意見,兩個委員會都表示支持。另外,我們亦曾就這項建議徵詢本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也獲得該委員會的支持。

  若這項決議獲得通過,我們建議經修訂的遣散費特惠款項最高付款額,將於刊登憲報當日(即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正式生效。

  主席,我謹提出動議。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