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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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壎芮盓Q局局長霍羅兆貞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二讀《中醫藥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本人謹動議二讀《中醫藥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通過立法,把中醫及中藥納入一個完善的法定規管架構。草案就中醫註冊,中藥業者發牌和中成藥註冊事宜,作出規定,以確保中醫的執業水平,及規管中藥的使用、製造和買賣事宜,藉此保障使用中醫藥的市民的安全,及為中醫藥在香港的發展奠下良好的基礎。

成立中醫藥管理委員會

  這條例草案通過後,我們會成立一個法定組織,名為中醫藥管理委員會,這委員會之下會成立兩個分組,中醫組和中藥組。中醫組會負責規管中醫的執業,中藥組則負責規管中藥的使用,制造和買賣事宜。委員會及其屬下各分組、小組的大部分成員會來自中醫藥的不同行業,以體現業界“自我規管”的精神。其他成員會包括來自政府和其他界別的代表,例如教育界等,以確保這規管組織能夠全面顧及市民的利益。

規管中醫

  在規管中醫方面,條例草案建議為從事中醫全科、骨傷科和針灸科的中醫設立註冊制度。這個制度會通過舉辦執業資格考試,及實施註冊和紀律制度,以確認中醫的專業地位。所有想從事中醫專業的人士須具備認可中醫學士學位,參加執業資格試合格後,才可註冊為「註冊中醫」。中醫獲註冊後,須申領執業證明書才可行醫。證明書為期三年,可以續期,續期條件之一是申請人須在這三年內曾有接受中醫藥持續教育。為使教育及科研機構,能委聘合適的中醫來擔任主要是中醫藥教學及研究工作,條例內提供一個有限制註冊的制度,以便有關人士無須參加執業試而可在香港進行中醫藥教育及科研工作。這規管架構內亦備有紀律制度,用來對違反專業守則和紀律的中醫處以適當的紀律處分,包括永久或暫時從中醫註冊表中刪除該中醫的姓名。

規管中藥買賣

  在規管中藥方面,條例草案建議設立一套就中藥買賣的發牌和註冊制度。規管機制包括為中藥材零售商和批發商、中成藥批發商和製造商發牌,以及為個別中成藥註冊。

  在中藥材方面,在條例內的附表1和2,分別載有31種烈性中藥材和574種常用的中藥材。零售及批發商在供應或銷售這些附表上的中藥材時,須先獲得有關牌照。附表1的中藥材,只可零售與有註冊中醫處方的使用者。

  在中成藥方面,所有在本港製造或出售的中成藥,均須註冊。而所有中成藥的製造商及批發商也須要獲得有關牌照才可營業。

  此外,架構內亦有一套規管中藥商的紀律制度,若有人對持牌的買賣或製造商作出投訴,而投訴被證實,持牌人可被中藥組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

過渡安排

  由於中醫藥源遠流長,在本港亦廣為市民使用,故此我們深信立法規管中醫藥的同時,亦須為現職中醫,中藥業者及目前在香港所出售的中成藥提供適當的過渡安排,以減低對他們可能做成的影響。

  在中醫方面,現職中醫若已執業若干年或有認可中醫學歷,可按情況豁免執業資格試或註冊審核,而註冊成為中醫。此外,現正營業的中藥買賣商和中成藥製造商可根據過渡安排的規定繼續營業。已在本港出售的中成藥,亦可根據這些安排繼續買賣,直至過渡安排完結為止。

  過渡安排的詳情載於條例草案內第90-96條,第118條,第128條和第138條。

徵詢公眾意見

  立法規管中醫藥的決定是經過長時間研究和廣泛的諮詢才達至的。我們在一九九五年三月成立了香港中醫藥發展籌備委員會,就如何發展及規管本港的中醫藥業向政府提出建議。這些建議經公眾諮詢後已被採納和包括在這條條例草案內。在此,我謹藉此機會向香港中醫藥發展籌備委員會及其他向我們提供了很多有建設性意見的個人及團體致謝。

  主席女士,我謹此建議本會議員通過本條例草案。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