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贈」動議辯論 (只發中文稿)

********************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壎芮盓Q局局長霍羅兆貞就「器官捐贈」議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非常感謝各位議員剛才的發言。我亦完全同意,我們應致力鼓勵市民在身故後捐贈器官,以救助他人。此亦是特區政府一向的政策。當一個人身故後,若能將其體內的器官移植給有需要的病人,便能協助他人延續寶貴的生命。我相信這種行為是眾人所認同及鼓勵的。具爭議的是應採納那一種措施,推行器官捐贈計劃,以令更多病人能因此而重獲新生。

縱觀其它國家目前在這方面的法例,歐洲多個國家,例如瑞士,法國,意大利,比利時及亞洲的新加坡,均採用劉千石議員所提倡的 「選擇不捐贈」 模式。至於北美洲的美國及加拿大,以及英國,澳洲和絕大部份東南亞國家,就以「選擇捐贈」 為主導。這分佈反映各地政府及其居民,在器官捐贈上的不同取態和接受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外國學術報告及統計數字顯示,採用 "選擇不捐贈"的模式,與器官捐贈個案的增加,並沒有必然的關係。這情況正說明捐贈器官的成功關鍵,並不在於政府採納那種措施,而是取決於市民能否對捐贈器官一事,建立正確的認知,從而明白身故後仍能造福別人的積極意義。因為無論是實施「選擇不捐贈」或是「選擇捐贈」,最終還須依賴捐贈者本身的自發意願,才能收到預期的效果。當整個社會氣氛,風俗及傳統觀念仍未能完全接受器官捐贈時,卻引進「選擇不捐贈」法例,除會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回響外,恐怕更會適得其反,打擊市民對器官捐贈的熱衷和關切。

在加強意識的工作上,醫院管理局及壎芵p的中央健康教育組,近年來一直保持緊密合作,透過各種不同的宣傳和教育活動,向市民大眾推廣正確的器官捐贈意識。多年來,醫管局及壎芵p各同事分別到過各大專院校及商業機構作講座及宣傳活動。亦重點向醫護人員灌輸這方面的知識,希望透過他們的協助,獲得更多適合移植用途的器官。每年醫管局及壎芵p,均與電視台及電台合辦大型特備節目,宣揚器官捐贈的意義及重要性。在人流量高的地鐵及九鐵車站,港九各主要商場﹐亦會不時舉行展覽及提供現場講解。此外,壎芵p亦利用電子媒體,推廣正確的器官捐贈觀念。現時的宣傳重點,是鼓勵已簽署捐贈咭的市民,將其決定儘早與家人討論,使他們亦清楚明瞭捐贈者的個人意願。

醫院管理局現有四個主要器官移植中心,分別設於瑪麗醫院,伊利沙伯醫院,威爾斯親王醫院及瑪嘉烈醫院。每個中心均駐有專責護士,協調器官捐贈事宜,務使整個移植過程得以更有效,更順利地進行。他們主要的工作,包括向已身故的病人的家屬取得同意,取出器官作移植用途。香港獅子會眼庫亦派駐有類似的人員,負責物色眼角膜捐贈者。

根據衛生署統計數字顯示,截至98年第三季,在公開宣傳活動中,約有6000多名市民已簽署器官捐贈咭。捐贈咭於各醫院,診所,各區民政事務處,及兩個臨時市政局轄下的文娛設施等地方,均有派發。而根據醫院管理局提供的器官捐贈個案數字,眼角膜捐贈由94年的140多宗已增至98年的220多宗;在腎臟捐贈方面,雖然在98年頭十一個月略見下降,但整體數字在這數年間,一直平穩保持於每年約40至50宗;而肝臟捐贈個案,亦由90年代初的每年兩、三宗,逐年遞增至近年平均每年達十多宗。

當然,我們需明白宣傳教育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尤其是涉及改變一些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時,其潛移默化的過程可能是漫長的。但我深信這才是治本之策。

就劉千石議員提出的議案,我明白這是出於對現時正在等候器官移植的病人的關注。但我們認為,若「選擇不捐贈」計劃在現階段實施,各位議員須要就以下幾方面作出慎重的考慮:-

1. 我相信各位議員都會同意,「捐贈」一詞本身,反映這是出於自願的行為。任何強制性的措施均會與「捐贈」的原意背道而馳。「選擇不捐贈」計劃,是在市民未清楚表明意願前,先入為主地假設了他們已願意於身故後捐贈他們的器官。此外,我們必須承認,縱使盡力推廣及宣傳,也會有些市民因某種原因,而無法接收到有關信息,或於在生時未能及時表明拒絕捐贈的決定。在這些情況下,強制執行「選擇不捐贈」計劃,亦可能是違反了死者生前的意願。

2. 在「選擇不捐贈」計劃的執行上,我們會遇到一些客觀的問題。如果家屬極力反對切除剛去世親人的器官,縱然有法例規定,有關的醫生亦不能順利地執行「選擇不捐贈」計劃,雙方更可能因此發生爭執。事實上,根據過往記錄,在現行的自願捐贈模式下,亦發生過類似的情形。再者,根據醫學理由,並非每一個死者的器官都適合作移植用途,部份等候捐贈的病人家屬,可能因缺乏醫學知識,不明其中情況而提出不恰當的要求,從而和有關的醫生,產生誤會和不必要的爭執。

3. 此外,立法後所須在行政措施上的配合,也是不可忽視的考慮因素。若然要實施「選擇不捐贈」,政府便得建立一個資料庫,儲藏每位選擇不願意身故後捐贈器官的市民的記錄。當市民改變初衷時,其最新意願亦須準確及迅速地在資料庫上反映。我們需投入相當的資源,才能建立及維持一個如此快捷無誤的資料庫。

我完全明瞭劉千石議員提議立法實施「選擇不捐贈」計劃的善意動機。但是,強制要求身故後捐贈器官的做法,香港市民目前能接受嗎?若操之過急,可能反而帶來負面的效果。根據醫管局向我們提供的資料,97年9月做的一次調查顯示,受訪的2千多名人士中,有大約三分之二的人反對在港實施「選擇不捐贈」模式。這些數據雖只能作參考用途,但畢竟在某程度上反映出市民在這方面的取態和意願。

考慮到立法所帶來的問題,我對在現階段引進有關法例持保留態度。我們會繼續透過教育及宣傳,將正確的信息及觀念傳達到社會各階層,使市民瞭解捐贈器官的意義,從而自願地作出選擇。

就劉千石議員提出的議案的第二部份,有關要求政府採取行政措施,將願意身故後捐出器官人士的意願,顯示在其身分證或駕駛執照等個人證件上的建議,我們曾就此諮詢過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及有關的政府部門。我們所得到的初步意見,是這種做法可能與私隱條例中有關保護個人資料的要求相違背。這類器官捐贈意願的資料與身分證和駕駛執照的原本用途毫無關係,當市民出示其身分證或駕駛執照時,就會不必要但無可避免地,洩露了其他個人資料。我們現時還在與各有關部門磋商,待進一步確定情況後,我們將於在壎籵が委員會上向各議員應齱C

多謝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