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公務員署任安排及署任津貼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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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立法會會議上,劉惠卿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林煥光的答覆:

問題:

  關於政府部門向短暫署任其他職位的公務員發放署任津貼事宜,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a) 鑑於大部分私營機構並無向其員工發放該項津貼,政府部門向公務員發放該項津貼的理據為何;

(b) 上一個財政年度發放該項津貼的總額為何;及

(c) 會否考慮取消該項津貼?

答覆:

主席女士:

  公務員獲安排署任其他職位,主要有以下情況:

(1) 部門或職系在提升公務員前,可以要求該員先行署任晉升職級一段期間作為觀察期。該員須在署任期內工作表現良好,方會獲正式提升。

(2) 基於短期運作需要,部門或職系會安排個別人員短期署任或兼任其他空缺,以填補一些暫時懸空的職位(例如因公務員放例假或病假而出現的暫時空缺等)。

  在署任期內,該員只會按公務員事務規例獲發署任津貼。其原來職級的附帶福利則不變。

  現就問題各部分回覆如下:

(a) 向署任的公務員發放署任津貼,是考慮到在上述署任情況下的公務員所須承擔的額外職責。

(b) 一九九七至九八財政年度內,政府共為各類署任安排,發放約六億九千萬的署任津貼。這數額約佔同期公務員薪金開支的百分之一點三,並包括向所有部門、營運基金及其他資助機構內的公務員發放的署任津貼。

(c) 公務員事務局不時檢討各項公務員事務規例。我們會於有需要時檢討署任安排及署任津貼的發放。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