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法》和《國徽法》在港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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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四)回應新聞界查詢時證實,行政署長已於今日致函回覆馬力先生較早前的查詢。行政署長在信中就馬力先生提出的各點作出回應,並解釋行政長官所制定的《關於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原意及精神並無抵觸。有關答覆的要點如下:

* 基本法第18條訂明,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為此,特區政府已通過制訂《國旗及國徽條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在香港予以施行。

* 行政長官亦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發出《關於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其中訂明每天或每個工作天必須展示國旗的地點,以及展示國徽的地點;此外,該規定亦訂明行政署長會發出通告指定國慶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日及元旦日展示國旗的地點。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已根據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在港予以實施。

* 以立法形式實施《國旗法》和《國徽法》,可以就哪些不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條文,適當地作出適應化,以顧及內地與香港在制度和實際情況上的差異。

* 《國旗及國徽條例》第9(2)條已清楚訂明:「如本條例與根據《基本法》附件三公布的任何全國性法律有不相符之處,本條例須解釋為該全國性法律的特別實施或改編本,並如此實施。」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