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教育統籌局局長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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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教育統籌局局長王永平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鄭家富議員提出「被廢除的勞工法例」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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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國際勞工組織轄下的結社自由委員會發表對香港職工會聯盟(職工盟)投訴去年臨立會通過廢除兩條勞工法例和修改另一條勞工法例的報告,因此,政府完全理解鄭家富議員及其他議員對這事的關注。我想藉這個動議辯論,詳細解釋政府對這件事的立場和看法。

政府沒有違反國際勞工公約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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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要指出,香港特區政府於去年十月向臨時立法會提交《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建議廢除《1997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和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及修改《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是經過深思熟慮,符合香港整體利益的決定。但這絕不表示政府不重視保障勞工權益。

  第二,政府既沒有違反有關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也沒有違反有關基本法條文。國際勞工組織結社自由委員會的有關報告,並沒有表示香港特區政府違反了有關國際勞工公約的具體條文。

  有關的國際勞工公約條文,是國際勞工公約第98號《組織權利和集體談判權利原則的實施公約》及訂於1948年的第87號《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利公約》,而我們現行勞工法例,均符合這兩條公約的規定,讓我解釋主要的情況。

  第一,國際勞工公約第98號第4條規定,「必要時應採取符合國情的措施,鼓勵和推動在僱主或僱主組織同工人組織之間最廣泛地發展與使用集體協議的自願談判程序,以便通過這種方式確定就業條款和條件」。這項條文清楚承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情況或有很大的差別,因此公約並沒有硬性規定有關國家或地區,必須透過立法強制進行集體談判。事實上,國際勞工組織曾在其出版的刊物《結社自由》 中明確指出:「國際勞工公約第98號第4條並無規定政府有責任為特定機構強制進行集體談判;這種干預行為顯然會改變談判的性質。」我們現時採取措施,鼓勵及推動僱主與僱員或其有關組織進行自願協商,是符合香港的情況。

  第二,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是經過作出修改聲明後才適用於香港的。修改的範圍包括職工會職員的資格,以及職工會經費用於政治目的的限制。有關職工會職員的職業背景及職工會經費用途方面的修改,是確保香港職工會健康發展,亦是確保職工會專注促進及保障職工會會員權益的必要措施。這樣的修改是國際勞工組織章程所容許的。

  關於基本法,自香港特區政府成立以來,在制訂任何新法例前,必會確保有關條文不會和有關基本法的規定有所抵觸。政府在制訂《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時,也沒有例外。

  基於以上兩個理由,政府不打算再提交被臨時立法會通過廢除或修改的勞工法例,由立法會重新審議。

政府的勞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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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重申,政府會一如既往,致力保障和改善僱員的福利和權益。我們的政策是在配合香港的社會和經濟發展,及平衡勞資雙方利益的原則下,循序漸進改善僱員權益。政府也堅守另一項原則,就是在作出任何有關勞工事務的決定前,包括應否立法或實施國際勞工公約,均先徵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的意見。勞顧會由政府、僱主及僱員三方代表組成,是政府在勞工事務上最重要和最具代表性的諮詢組織。過去數十年,我們沿用這個行之有效的機制,促使香港僱員權益大大改善。這個三方組成的諮詢機制亦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規定。

  事實上,政府不斷改善僱員權益和福利,在我擔任教統局局長的短短三年,我們一共提出了五十一項與勞工有關的建議,並得到立法機關通過。通過的法例,包括加強分娩和工資保障;進一步保障僱員免遭不合理解僱或更改僱用條件;改善長期服務金及年終酬金的條文;把已登記的職工會在勞資糾紛中所作出的行為,在任何民事訴訟中免受起訴的權利,擴大至惠及職工會的會員和職員;訂定五月一日勞動節由一九九九年起,成為額外法定假期;擴大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的保障範圍等。這些法例,全部都是根據政府、僱主和僱員代表在勞顧會達成的共識來草擬的。我們會繼續以這套行之有效的健全制度作為基礎,制訂立法建議,改善僱員的權益和福利。

廢除及修訂某些勞工條例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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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的建議,是根據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而作出的決定。我們在臨時立法會的有關辯論中,已詳細解釋了廢除及修訂某些勞工條例的理由,我想再次扼要說明政府的理據。

廢除《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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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建議廢除《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主要是因為由政府提出並已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的《1997年僱傭(修訂)(第3號)條例》已經為僱員提供類似的保障,第3號條例加強了僱員的就業保障,使他們免遭不合理終止僱用、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和非法解僱。僱主因歧視職工會而解僱僱員屬非法解僱的一種。如果僱員因行使與職工會有關的權利而遭解僱,僱主便須負上民事責任;而獲法庭裁定勝訴的僱員亦可獲得補償。去年八月,勞顧會的僱主和僱員代表經詳細討論後,一致贊成先廢除《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然後在政府提出的條例生效一年後,檢討該條例中有關復職的條文。政府現正進行這項檢討,並預算在明年年初徵詢勞顧會的意見。政府會就檢討的結果,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解釋,包括解釋是否需要修訂現行的法例。

廢除《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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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除《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主要是因為這條例旨在立例引進強制集體談判機制,對本港的整體勞資關係、勞資談判機制均有深遠的影響;可是,該條例並沒有在當時的立法局通過前經詳細審議,也沒有廣泛諮詢社會各界人士。事實上,勞顧會大部分委員認為這條例不宜實施,也有本地職工會和勞工界人士對這條例的可行性表示懷疑。換句話說,這條例不單得不到社會各界的認同,也未能獲得本地勞工界及職工會廣泛和一致的支持。政府建議把它廢除,實在是符合社會整體利益。因此,我們不打算將這條例提交立法會重新審議。

  我們明白近期因為經濟逆轉,裁員、減薪的個案大幅上升,勞工界認為設立集體談判機制,有助解決問題。事實上,如果我們在現時引進一個廣泛適用的強制性集體談判制度,可能會令勞資關係更加緊張。在這困難時期,我們更要小心謹慎避免激化勞資矛盾和衝突。我們一向認為由僱主和僱員自願進行直接談判,並輔以勞工處提供的調解服務,是維繫勞資關係和諧的最好做法。我們去年承諾會更積極鼓勵勞資雙方自願和直接進行談判,包括在個別企業層面設立協商機制;而在行業層面,我們則鼓勵進行三方對話。過往,勞工處曾設立飲食業三方小組,協助業內人士遵守《僱傭條例》的規定,以及印製《勞資關係守則》,供業內人士參考等。此外,在印刷業、水喉業及建造業的扎鐵工程內勞、資雙方在行業層面達成的集體談判協議,也是一些成功例子。

  勞工處已於九八年四月成立勞資協商促進組。該組透過舉辦各項課程、宣傳、研究、探訪及編寫有關僱傭實務守則等活動,鼓勵各機構建立有效的溝通與協商渠道及自願談判機制。如有需要,該組職員更會為個別機構提供顧問式服務,以協助勞資雙方建立或改善溝通機制。此外,面對近期的減薪及裁員問題,勞工處已在十月底發出了《如何處理減薪及裁員》的指引,鼓勵僱主與僱員坦率磋商,共同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這也符合自願性集體談判的精神。

修訂《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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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決定修訂《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是要落實我們去年全面檢討《職工會條例》的結果。事實上,由我們提出並已經生效的修訂,保留了多項放寬職工會限制的條文,包括︰降低成為職工會理事會成員的年齡規定;降低更改職工會名稱的投票規定;容許跨行業職工會成為註冊職工會聯會,廢除職工會聯會職員必須從事有關行業的規定;容許本地職工會無須事先獲得行政長官批准,便可加入外國的工人組織、僱主組織和有關專業組織。另一方面,我們也決定保留有關職工會經費用途的限制,其中一項限制便是經費不能作政治用途。

  提出這些建議的目的,是確保本港的職工會能夠健全發展,以及確保工會的活動,是以維護會員的福利和權益為依歸,這建議不但得到勞顧會內勞、資雙方代表的一致支持,而且亦獲本港很多職工會所認同,因此,我們現時沒有打算把原先未經修訂的《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提交立法會重新審議。但政府會因應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在平衡勞資利益和顧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原則下,不時檢討是否需要改善現行的法例,包括有關職工會的條文。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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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我想澄清一點,我並沒有向職工盟成員說過,我對國際勞工組織最近有關香港的報告當作不存在。李卓人議員當時在場,我希望他稍後發言時可以說句公道說話。事實上,我們非常重視履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本港的條文,亦非常重視國際勞工組織就香港勞工事務提出的意見。特區政府的代表已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會議上,闡釋政府的立場。我們會詳細研究結社自由委員會報告內的意見,並在適當時間,再向國際勞工組織作出更詳盡的回應。

教育統籌局局長第二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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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剛才刻意沒有回應梁耀忠議員的例子。但陳鑑林議員既再多說一次,請容許我簡單聲明我是一個生活正常、家庭美滿的平凡人。

  回應涂謹申議員的發言,我希望他有機會再多看我的演辭一次,事實上,我已解釋得很清楚,為甚麼我們對國際勞工組織有關的報告表示我們的立場和看法。我們始終維持我們現在正履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我們亦非常重視國際勞工組織對香港勞工事務的意見。我們的代表在十一月十九日已說明了我們的立場。我們亦會在適當時間再表示我們更詳盡的回應。

  李卓人議員當然就該報告的詮釋可能和我們的意見不同。我覺得我們再說下去可能亦會意見分歧。但我想補充一句,譬如說,就很多議員關注的集體談判投訴結社自由委員會的建議到底是甚麼,可能有些議員都沒有詳細看過這個報告,起碼沒有我和李卓人議員看得那樣仔細。它的建議︰「委員會要求香港特區政府在不久的將來認真考慮通過法例條文,訂明客觀程序,以決定作集體談判目的工會的代表地位,以尊重結社自由的原則。」

  即使是這個建議(我剛完全讀出來)亦沒有要求香港特區政府恢復或重新審議有關的條例。所以亦解釋了將來在適當時間,我們很樂意向國際勞工組織再作一個詳盡的回應。

  最後一點我想說的就是處理勞工問題永遠都是一個很艱難的問題,永遠都是怎樣平衡勞方利益、資方利益和怎樣去顧及社會、經濟整體利益而作出一個決定。在這些困難的問題上,如果我們不去依靠一個勞方、資方和政府三方協商的機制,以達到一些基本的共識,我相信任何法例,即使已獲得通過,在實施上亦非常困難,以及所造成社會之間的分裂和矛盾和衝突,可以說是無日無之的。

  剛才眾多議員的發言,其實亦顯示出一個很清楚的事實。譬如說,在強制性集體談判方面,的確議論紛紛,的確沒有共識、的確很多工商代表堅決反對,不能說︰「你們不明白,為什麼不去做?」我覺得這完全是不能掌握問題的癥結。問題的癥結是在任何影響勞資關係和諧的事宜,如果我們不能達到基本共識,做亦的確是沒有用。即使通過了將來所製造的問題會更加多的。多謝主席。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