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酒店住宿(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委員會審議階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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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盧鎰輝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就《1998年酒店住宿(雜項條文)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的第1條。修正案內容己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第1條的修正,是將第5(ba)、6、7、7A及10(b)條的生效日期,由民政事務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這些有待生效的條文包括將《旅館業條例》下的牌照最高期限延至7年,以及超過3年期牌照持有人須每年呈交認可人士驗樓證明書的規定。上述各條生效日期有待確定,因為我們需要進行詳細的成本分析及計算,以便制定各年期牌照的收費。待有關的牌照費用規例修訂後,我們會正式實施這些條文。

多謝主席。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