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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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鄺其志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在推廣服務業專責小組最後報告和一九九七年施政報告中,我們承諾改善電影檢查條例的運作,及令有關的規管制度更便於應用和有利於經營電影業務。為履行這承諾,我們檢討了電影檢查條例,並建議精簡該條例的運作、改善服務質素及簡化上訴程序。本條例草案旨在落實當局的建議。

  第一,我們建議撤消用於文化、教育、教學、宣傳或宗教活動及作非商業用途的幻燈片必須送檢的規定。根據現行條例的規定,這幾類幻燈片雖然可獲豁免分級,但仍需送呈電影檢查監督檢查,然後方可獲得豁免。這規定被經常在公開講座中利用幻燈片作為視覺輔助工具的藝術、教育及專業團體詬病。撤消這幾類幻燈片的送檢規定,不單可以精簡送檢規定,亦可減輕主辦團體的行政負擔。為免有關的豁免規定可能被濫用,電影檢查監察將會保留權力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要求幻燈片送檢。

  第二,我們亦建議簡化市民對電影檢查監督或檢查員所作決定提出上訴的程序,令他們可直接經由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向審核委員會提出上訴要求,省卻了現時須先將有關要求提交政務司司長考慮的程序。

  第三,拫據現時的電檢條例,電影檢查監督必須在法定時限前,完成有關的檢查工作。設定法定時限的原意是要落實部門的服務承諾,但將法定時限載於主體法例之內,則欠缺靈活,例如當部門改變工作效率而能更快完成工作時,則需要修訂主體法例才可縮短法定時限。因此,我們建議把法定時限改載於主體法例下之規例內,以避免因修訂法定時限而要修改主體法例所引起的立法工作和時間。

  精簡電影檢查條例的運作,可為業界提供一個既簡便又有助電影業營運的環境。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本條例草案。

  主席,我謹此提出動議。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