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只發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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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運輸局局長吳榮奎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就《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進行二讀的致辭全文:

  主席,我謹動議就《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進行二讀。

  本條例草案提出三項立法建議:

(1)收緊目前酒精濃度的法定限度,並簡化有關酒後駕駛的執法程序;

(2)將學校私家小巴納入客運營業證計劃的監管範圍;及

(3)糾正政府現行向停車收費錶和新九龍灣驗車中心的營辦商支付酬金的安排。

  政府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實施了一套新的酒後駕駛法例,訂明司機的血液、尿液及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的法定限度,以及規定司機有法律義務提供血液、尿液或呼氣樣本,以供測試。儘管在新法例實施後,導致有人死亡或重傷的交通意外在兩年內下降了百份之七,但酒後駕駛仍然是導致交通意外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九九七年在交通意外中喪生的司機當中,有百份之三十在事發前曾經飲酒。

  有鑑於此,我們認為有需要進一步收緊駕車人士身體所含酒精濃度的法定限度,將每一百毫升血液含八十毫克酒精,降低至五十毫克,並相應地降低尿液和呼氣中的法定限度,以加強阻嚇酒後駕駛。這項措施符合國際收緊酒後駕駛法例的趨勢,而海外的研究已確定採用較低的法定限度有助減少交通意外的發生。

  與此同時,為了提高酒後駕駛執法程序的效率,我們亦建議採取三項新措施。第一,准許除醫生之外護士也可為涉嫌酒後駕駛人士抽取血液樣本。第二,准許警員除了在警署外,也可在任何警務署署長指定為「呼氣測試中心」的警察交通部辦事處或警方車輛抽取呼氣樣本。第三,准許涉嫌酒後駕駛者在警署或呼氣測試中心內已可作出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的要求,而不必待到達醫院後才能拒絕以上的要求。這些新的措施將有助警方更快地完成測試樣本的程序,以便能更有效地打擊酒後駕駛。

  本條例草案的第二部份建議將客運營業證計劃的規管範圍擴大至學校私家小巴。目前,運輸署署長是透過個別車輛發牌時所附加的發牌條件,監管提供接載學童的私家小巴的安全標準。在這機制下,當局只可在個別私家小巴牌照屆滿時,才可逐一更改有關該小巴的發牌條件。為改善規管機制的效率,現建議把學校私家小巴納入客運營業證計劃中。這樣運輸署署長便可在諮詢有關持牌人的意見後,給予他們三個月通知,便可修訂客運營業證的條款,從而更加有效地監管學校私家小巴的運作安全。

  條例草案的最後一部份是建議糾正現時政府與私人營辦商訂定的管理協議的付款安排。現時的停車收費錶和新九龍灣驗車中心的管理協議規定,有關的營辦商首先會代政府收取驗車費及停車收費錶的泊車費。營辦商在收到的款項中,保留數額相等於他們應可得的酬金,然後把餘款交回政府。我們最近就有關的付款安排進行檢討,發覺現時的安排在技術上與《公共財政條例》的規定不符。該條例規定,這些私人營辦商收取的費用,均為政府一般收入的一部份,而營辦商是不應獲准保留政府一般收入的任何部份。為糾正這技術問題,我們建議修訂《道路交通條例》,規定在財政司司長批准下,停車收費錶和驗車中心的營辦商有權保留部份根據管理協議為政府收集的款項,作為酬金或補還款項,並使該部份款項不再作為政府的一般收入處理。

  主席,我謹向各位議員推薦《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多謝主席。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