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只發中文)

**************************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財經事務局局長許仕仁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二讀《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主要是對四條與一般商業有關的條例作適應化的修改,使這些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並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相符。

  儘管《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已作出規定,指出如何詮釋與《基本法》有所抵觸,或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地位不符的用語,但在香港法律中保留這些用語,仍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我們需要制定本條例草案,以便作出詞句修訂。

  所建議的修訂大多僅屬於用語上的更改,例如凡提述「總督」、」「殖民地」和「官方」等字句,均需要適當地修改。

  其他修訂包括取消《公司條例》第265(1)(d)條給予欠聯合王國官方的債項的獲優先償付權。由於欠聯合王國官方的債項可得到優先償付,是給予聯合王國的一項特權,該條文應予修訂,使它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2A(2)(b)條之下,失去效力。因此,條文中「官方」一詞的提述亦建議作適應化修改為「政府」。

  此外,《公司條例》第294(1)及295(2)條有關於破產管理署署長有權將公司清盤帳戶內記入貸方的盈餘資金,投資在聯合王國政府所發行的證券的提述,由於不再適當,而破產管理署署長亦已多年沒有投資該類證券,因此建議刪除有關的提述。

  本條例草案亦規定,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二條規限下,建議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會追溯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日生效。

  本草案省卻了要參照《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的工夫,並清楚列明了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聯合王國在香港擁有的一些特權的處理方法。希望議員能予以支持。

  多謝主席。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