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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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財經事務局局長許仕仁動議二讀《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十四條與銀行及金融事務有關的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這些法例符合《基本法》,並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儘管《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已作出規定,指出如何詮釋與《基本法》有所抵觸,或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地位不符的用語,但在香港法律中保留這些用語,仍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我們需要制定本條例草案,以便作出詞句修訂。

   建議的修改大多僅屬用語上的更改。至於保留女王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的權利的提述,將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附件三第10項的規定,修訂為保留"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權利。

   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二條規限下,建議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會追溯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日起生效。

   草案省卻了要參照《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的需要,希望議員能予以支持。

   多謝主席。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