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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星期三)立法會會議上房屋局局長黃星華就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向立法會提出的地產代理(發牌)規例的修訂決議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一九九七年五月通過的《地產代理條例》,目的在提高地產代理的執業水平及專業操守,以及加強對買賣物業的消費者的保障。設立發牌及規管制度,將會是香港地產代理業發展的重要里程。
為實施發牌制度,地產代理監管局在得到房屋局局長批准下,制定了地產代理(發牌)規例。這規例於十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規例訂明發牌的條件及其他有關發牌程序的事宜。其後,立法會成立了一個小組委員會,專責審議這條規例。我十分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鄭家富議員及小組其他成員就規例提出了有用的意見及建議。我所提出的修訂均經過小組委員會討論及通過,應使到即將推行的發牌制度會更為公平。
有關修訂包括一項修改「現存從業員」定義的主要修訂。經修改後,現存從業員將包括那些在提出申請牌照時正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的人士,以及那些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發牌制度實施之前的十八個月內曾經從事地產代理工作合共不少於三個月的人士。鑑於整體經濟情況改變,地產代理業經歷了罕有的調整及收縮,故此,作出此項修訂是有需要的。這項修訂亦可避免對業界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其他兩項是輕微的修訂,分別是規限地產代理監管局在延長持牌人須在一段指定時間內符合發牌條件的權力,以及就申請不獲批准的人士不能在有關牌照被拒絕或撤消的十二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
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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