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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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庫務局局長俞宗怡動議二讀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12條與政府收入有關的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出法律適應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條例草案涵蓋的各條例,已獲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由於其中一些提述,例如「總督」、「總督會同行政局」及「官方」等,與《基本法》或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不符,故有需要作出適當修改。雖然《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已對這些提述的詮釋有所規定,但保留這些提述在條例草案涵蓋的各條條例,仍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我們現在提交條例草案,對個別法例進行必要的詞句修訂。

   條例草案的法律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生效日期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當天。

   條例草案省卻須參照《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的不便。希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謝謝。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