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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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星期三)在1998年國際調解糾紛會議上的致辭全文:

各位嘉賓:

今日獲邀與在座各位來自世界各地的專家講話,深感榮幸。讓我熱烈歡迎專程到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會議的嘉賓,謹望會議能夠啟發思辯,對大家有所裨益。

我今天的講話希望達到兩個重要目的:第一,是要向各位申明香港在回歸後仍然奉行法治,法律制度及獨立的司法機構繼續穩健運作;第二,我會談到在香港執行內地的仲裁裁決及在內地執行香港的仲裁裁決的問題。

延續原有法律制度

首先,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得以延續。《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要義之一是延續。《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香港特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基本法》牴觸者外,其餘一概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這表示香港原有的普通法原則和六百多條條例差不多全部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

現行條例

特區的現行條例都是雙語寫成的,中、英文本都同樣真確。這制度表示香港市民和世界各地人士都可以知道香港法律的內容。

回歸之後,現行條例需要作適應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這項工作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展開。1997年2月,常委會訂立若干總則,解釋被採用為特區法律的條例。例如,原來對香港總督的所有提述今後須解釋為對行政長官的提述。解釋條例的原則已經憑藉1997年7月1日制定的《香港回歸條例》成為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份。

第二階段的適應化修改工作正在進行,政府提出了一連串草案,對條例文本作必需的修訂,以符合《基本法》。

法院和法官

《基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設立終審法院的法例於1997年7月1日實施。行政長官已經根據獨立委員會的建議,委任終審法院法官;而委任人選已獲立法機關確認。

至於香港其他原有的法院和審裁處,已經於1997年7月1日重新設立,唯一的改變是若干法院改換了名稱。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要落實這項規定,《基本法》尚有條文規定法官須經獨立委員會推薦委任,而委任為終身制。

司法人員的延續在1997年7月1日得以落實。當日,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重新委任所有在該日之前在任的法官。

《香港回歸條例》也使原有司法程序得以延續,使7月1日前已經開始的法院訴訟,無須在7月1日之後重新提出。

備受關注的事項

因此,香港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基礎仍然穩固,但一些人士對回歸後的若干發展表示關注。我準備對這些發展作一簡述,並說明他們的關注實屬過分憂慮。

首先,我要談一談剛才提及的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來自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嘉賓應會熟識普通法的一個原則,這就是一條法例,除非明文規定,或有必然含義顯示官方須受約束,否則,對官方沒有約束力。回歸前,這項原則載列於一條本港法例內。由於這條法例被認為沒有牴觸《基本法》,因此被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之一。

我們顯然須將適用於「官方」的提述修改,代以「國家」一詞,「國家」的定義為包括相當於英國官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機關。效果是這些國家機關不會受任何本地法例約束,除非這些法例明文規定或有必然含義顯示這些國家機關須受約束。

我希望上述簡短的解釋,足以顯示指稱國家凌駕香港法律,或這項原則的適應化修改牴觸《基本法》的說法,並無理據。

今年較早時候,兩宗刑事案件的檢控決定也引起關注。在這兩宗案件中,我都決定不起訴有關人士。巧合地,這些人士和內地有密切的關係,因而引起忖測--也只限於忖測--決定不檢控他們是基於這種密切關係。但正如我多次澄清,情形並非如此。

律政司備有《刑事檢控政策》小冊子,臚列作出刑事檢控決定時所採用的準則。上述兩宗案件也如同所有轉交律政司的其他案件一般,都是經過本司慎重考慮這些準則後才作出決定。

最近,在內地進行的刑事審訊也引起關注。案情所涉的部分或全部活動在香港進行。有人憂慮,香港居民可能因在香港犯法而在內地受審,甚至在內地構成罪行,但在香港不是非法的行為,也會受到內地審訊。這些憂慮反映出思考上的混淆。

《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並未列於附件三,因此並不適用於香港。不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和第七條,內地法院對某些涉及香港的案件,可能有司法管轄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刑法,而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七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基於上述規定,在某些情況下,香港法院和內地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司法管轄權。兩個司法區對同一案件擁有司法管轄權的情況並不罕見。最佳的解決辦法是引用司法互助協議的條文來處理,可惜香港和內地目前仍未訂有任何移交逃犯的正式協定。特區政府希望不久可以訂立正式協定,從而有助消除關於這問題的疑慮。

執行仲裁裁決

現在我要轉談第二個題目﹐就是交互執行仲裁裁決。

回歸前﹐《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又名《紐約公約》)適用於香港。中英聯合聯絡小組達成協議﹐同意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因此﹐在《紐約公約》締結國取得的仲裁裁決一般都可以繼續在香港特區直接執行。

我說「一般都可以」﹐是因為上述安排有一個重要的例外情況--就是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的仲裁裁決。由於香港和內地同屬一個國家﹐大家都公認內地作出的仲裁裁決不可以作為公約裁決在香港直接執行。不過﹐裁決判定勝訴一方仍可以債務為由,在香港特區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執行裁決。

相信各位都知道﹐和普通法這種補救方法相比﹐直接執行仲裁裁決是較令人滿意的安排。對於不能夠在香港特區直接執行內地裁決﹐商界、法律專業和仲裁機構均表示關注。為維持外界對香港作為金融、貿易和仲裁中心的信心﹐政府會訂立內地與香港特區交互直接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為此﹐律政司已經在內地港澳辦公室的協助下﹐開始與有關內地機關磋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轄下的法制工作委員會。

雖然香港特區與內地不可以根據《紐約公約》交互執行仲裁裁決﹐但參與磋商各方都認為應該依據公約條文訂立兩地的執行仲裁裁決安排。由於公約條文得到普遍接受﹐所以有關安排應會受到廣泛歡迎。與回歸前的安排相比﹐執行內地裁決的建議新安排實施後,就算有所改變也不會多。

每個司法管轄區的本地仲裁法律都會規管區內執行裁決的情況。香港《仲裁條例》與內地《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可能稍有差別,不過﹐這正好表示﹐香港法例固有的程序和保障措施不單適用於執行其他公約國的仲裁裁決﹐也將適用於執行內地裁決。

此外,仲裁機構和這些機構所作裁決的質量問題也惹人關注。《紐約公約》沒有條文規管這些事宜。我們希望可以沿用與回歸前相同的做法,使內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所作的裁決,以及依據香港《仲裁條例》所作的裁決,都可以繼續執行。

磋商工作進展如何﹖我很高興告訴各位﹐目前正商討協議初稿﹐只有數項細節尚待落實。協議可望於本年底簽訂。

協議簽訂後﹐便要在兩個司法管轄區實施。我們會為此修訂《仲裁條例》﹐以便猶如執行公約的裁決般執行內地的裁決。在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會發出執行香港裁決的指示。

希望上述發展有助釋除各界在這方面的疑慮。工作進展非常令人鼓舞﹐進一步證明香港與內地不會因為法律制度不同而無法提供司法互助﹐「一國兩制」的理念也運作良好。

總結

各位﹐希望我剛剛所說的足以說明兩點:第一﹐香港法律制度依然穩健獨立﹐而某些人士對若干發展的關注也屬誤解;第二﹐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的安排快將落實。

有了這些保證﹐香港作為主要的解決國際糾紛中心的地位是不會動搖的。多謝各位。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