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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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立法會動議二讀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對數項現行條例中的若干用語作出修改。這些條例分別為《土地審裁處條例》、《勞資審裁處條例》、《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條例》、《裁判官條例》、《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以及《死因裁判官條例》。

  為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符合《基本法》,並且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我們在《香港回歸條例》中,對《釋義及通則條例》加入了附表8。這個附表訂定了多項詮釋香港在回歸後繼續沿用的法例的原則。雖然我們採取了這項臨時措施,又制定了《法律適應化修改(法院及審裁處)條例》,以對與法院有關的名稱和法官的職銜作出適應化的修改,我們仍然認為,在回歸之後,香港的法典不應該繼續保留與《基本法》不符合的用語。因此,我們提交條例草案,對這類用語作出必需的修改。

  這些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會追溯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當日生效。

  主席,這項條例草案除了使以上六項條例完全符合《基本法》,並且切合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之外,還可省卻了這些條例與《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相互參照的需要。我謹請議員通過這個條例草案,使草案早日成為法例。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