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闡釋張子強及李育輝案件之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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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星期六)進一步闡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張子強和李育輝案件上的引用。

  她在會見新聞界回答有關該兩宗案件的查詢時指出,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只有載於《基本法》附件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並不載列於該附件,故此不適用於香港。

  她說:「至於張子強案件,雖然他是香港居民,但由於他涉嫌在內地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涵蓋的罪行,故該刑法適用於該案件。」

  該刑法第六條訂明,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該法。該條文亦訂明,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次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葉劉淑儀續說:「在李育輝案件方面,李育輝是內地居民,雖然指稱的罪行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他正在內地接受調查及可能接受審訊。」

  該刑法第七條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該法規定之罪的,適用該法。

  署理法律政策專員黃繼兒在同一場合表示:「以《基本法》的角度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一詞是指司法管轄區而非地理上的領域。在這前提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領域』的一部分。」

  黃繼兒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只適用於內地居民而不適用於香港居民,因為香港居民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定義下算是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香港居民則不算是中國公民。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載列於《基本法》第十八條附件三內,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劉淑儀說,根據《基本法》第十九條,任何人士無論是否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若其在香港特區觸犯香港特區的刑事法例,香港特區法院都有司法管轄權。

  她說:「然而《基本法》第十九條並沒有明確地賦予香港特區法院獨有的司法管轄權,審理在本港違反香港特區法律的罪行。共同司法管轄權並非罕見現象,特別是在刑事法例方面。」

  談及公眾人士關注指劉國華純粹因在港所犯罪行而正於內地接受審訊時,葉劉淑儀說:「根據我們現有資料,我們有理由相信劉國華在內地時曾涉及策劃指稱的罪行,他是因在內地違反內地法律而在內地接受審訊。該等資料由警方搜集,是在我們調查有關指稱罪行時由內地有關當局提供,以及從我們調派旁聽審訊的警務人員等方面掌握到的資料。」

  她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程序和內地的不同,不宜以香港特區的制度為基礎理解內地進行的程序,亦不宜單獨理解起訴書及純以起訴書為依據立論。」

  她補充,警方仍然繼續調查劉國華涉及的指稱罪行。

  她說:「如有充分證據將他落案,我們會在內地的司法程序完成後尋求將他移交回港,這做法與移交逃犯的國際慣例相符。」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七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