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辯論施政報告──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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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於致謝動議辯論的致辭全文:

  吳靄儀議員就致謝議案發言時,曾談及若干有關法律專業和司法的事宜。我對吳議員的一些評論有以下的回應。

法律專業

  首先談談法律專業。政府對於不少法律執業者跟社會其他人士一樣,正飽受經濟逆轉之苦,感到遺憾。在這些受影響的法律執業者中,以過去主要提供物業轉易服務的最受打擊。在物業成交量劇減之際,這是無可避免的。我們既不能也不應強制推行任何定額收費制度,把物業轉易費用維持在人為的水平。正如吳議員所說:“我們必須讓服務收費水平自行調節”。

  政府支持法律界致力建立一支強大的本地法律執業人員隊伍,務求執業者在專業技能和見識方面同樣極具競爭力。當局為此率先撤銷以往窒礙業界發展的多項限制性常規和反競爭規則。當局又支持律師會會長為鼓勵同業把業務多元化和專業化所做的工作,並歡迎大律師公會計劃取消具歧視色彩和保護主義的大律師認許準則。

  多年以來,政府一直提倡以更長遠的眼光發展法律專業,例如曾經提出討論有關認許外地律師和發展多界別學科業務的事宜。令人鼓舞的是已有跡象顯示業內團體認同有需要謀求方法,令法律服務更符合成本效益、更具競爭力和更便利消費者。我確信,要達致這些目標,是無須犧牲法律界的專業水平或獨立性的。我曾多次跟業內人士討論“調解”和“破產清盤”這兩個執業範疇,並鼓勵他們深入探討。我又曾就調解員的培訓和資格作出建議。我今後會繼續努力推動這兩個執業範疇的發展。

  關於法律教育和專業資格,政府支持大學和法律界在這兩方面作出改進,並通過不同途徑表達這份支持,例如由我擔任行政長官特設法律教育諮詢委員會的委員,以及委派律政司代表參與多個有關法律教育的工作小組。我們的共同目標是確保日後的法律執業者才學兼備、有原則、有遠見,能夠令香港成為區內最主要的法律服務中心。

法治

  吳議員又談及法治問題,並指政府“不尊重法治”。政府不能接受這項毫無根據的批評,我認為吳議員所引用的例子並不恰當。

  讓我們看看吳議員的所謂例子。首先,她說:“政府在缺乏理據的情況下干預立法會的議事規則”。相信各位議員都知道,政府是認為議事規則在某些方面有違《基本法》,所以才把意見告訴立法會,希望立法會能考慮修訂。此舉是為了確保法治得以遵行,而非“干預”或不尊重法治。

  第二個所謂例子是取消兩個市政局的建議。正如各位議員所知,這項建議曾作公眾諮詢,而兩個市政局只有根據妥為制定的法例方可取消。政府一直按照法律和適當程序處理這項建議,其間不曾而日後也不會出現任何不尊重法治的情況。

  第三個所謂例子是政府在八月干預股市後,拒絕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數量。正如吳議員在發言中提到,政府官員曾告知立法會,政府是不受《證券(披露權益)條例》的約束。這是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吳議員可能不以為然,但如果因而指政府不尊重法治,就是把法治中的法等同於她本人所詮釋的法。這未免有欠公平。

  政府曾在無數場合中表明奉行法治。如果政府違反法治,我希望社會人士會強烈抗議;如果政府非法行事,我希望法庭會依法論處。然而,吳議員在沒有事實支持下,指政府不尊重法治,是低貶了法治的意義。我相信這絕不是吳議員的原意。

法律適應化

  吳議員提到的另一個重要事項,是香港法例第1章第66條的適應化修改。令人遺憾的,是吳議員對該項適應化修改的作用有失實的陳述。該項修改並非如她所說使“國家”不受香港法律約束,而是旨在就一項原則作出適應化修改。該項原則是除非條例明文訂定,或由於必然含意顯示“官方”須受約束,否則條例對“官方”並無約束力。公眾人士關注該項適應化修改,大多是由於對修改的本質和作用有所誤解。我指望法律界人士糾正而非加深這個誤解。

  至於第66條的適應化修改是否抵觸《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問題,仍然備受爭議。政府已解釋為何認為沒有抵觸之處,今後會繼續加以解釋。政府的基本立場是第66條包含的原則並沒有被《基本法》所廢,而該項原則只需要作適應化修改。律師會經過幾個月來的研究,最近也宣布認同政府的基本立場。

  政府會本著這個立場,對其餘法例作出適應化修改。法律適應化計劃的目的並不在於推行法律改革。

  在改變話題之前,我希望清楚指出一點,就是我歡迎大家熱烈討論剛才提到的種種事項。對社會而言,法治和法律適應化計劃都是非常重要的,我鼓勵有興趣人士參與討論。雖然我已解釋過為何不同意吳議員的某些見解,但是我絕對支持她致力維護法治。我倆的意見可能偶有分歧,但目標卻是一致的。

法律政策專員

  主席女士,劉慧卿議員、楊森議員和涂謹申議員都曾就下任法律政策專員的遴選事宜發表過意見。

  由於下任法律政策專員的人選尚未正式公布,我現時不宜評論其個人素質。不過,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法律政策專員的招聘工作是嚴格遵照公務員的遴選準則和程序進行的。招聘廣告臚列了這個職位的職責,也說明了應徵者應該:

* 在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或律師資格;

* 對香港高層法律工作具有相當認識和經驗;

* 有能力就法律政策的發展提出有建設性的意見;

* 具有超卓判斷力和領導才能,兼具行政管理經驗更佳;

* 具有良好的溝通和處理人際關係技巧,

而懂得聽講、閱讀和書寫中文者會明顯佔優。

  遴選委員會嚴格遵照這些準則甄選申請人。委員會先後會見了共十位律政司內部和司外的申請人。這個做法有別於以往慣例。以往的做法只會會見部門外的申請人,而內部的則按其每年工作表現評核來評定是否合適。遴選委員會決定會見所有申請人,是要給予每一個申請人平等機會,確保評審工作一視同仁。遴選委員會又請所有申請人就法律政策專員的角色和這個職位的未來發展,發表意見。

  遴選委員會由我擔任主席,委員包括公務員事務局和律政司人員,而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主席也參與觀察遴選過程。委員會已經向公務員事務局提交建議,待完成聘用程序後,便會公布人選。

  不管最終人選是誰,申請人本身的政治觀點或身分沒有理由成為獲聘為法律政策專員的障礙。令我感到驚訝的,是反對申請人的政治傾向,竟然是出自那些一直主張信念自由的議員。我可以保證,有關人選並不是因為本身的政治立場而獲遴選委員會推薦聘用的。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