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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局局長許仕仁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政府在本年八月以外匯基金入市干預股票和期貨市場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過去曾否購入香港的股票與期貨;若有,請分別按年份與投入金額列出;
(二) 當局有否在股票期權市場進行買賣;及
(三) 有否評估當局參與期貨市場的買賣是否合乎審慎管理外匯基金的原則?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八十年代,政府曾動用外匯基金購入公司股份,也曾用外匯基金從政府發展貸款基金購入另外幾家公司的股份。購入這些股份的其中一個政策考慮是避免將外匯基金的港元資產部分以現金持有,通過存入銀行而加速信貸增長,因此在一九八一年決定容許外匯基金,以股票形式作港元投資。所持有股份詳情如下:
佔已發行 股份總額 公司名稱 的百分比 持股期間 ———— ———— ———— 大東電報局 20% 1981-1988 (非上市) (後來轉換為 香港電訊股份)
香港電訊(上市) 6.78% 1988-1990
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 10% 1983-1992 (非上市)
香港建屋貸款有限公司 16.88% 1983-1991 (上市)
香港隧道有限公司 24.33% 1983-1991 (上市)
此外,政府在八十年代中透過外匯基金接管兩家本地銀行,即恆隆銀行(一九八四年)和海外信託銀行(一九八五年)。購入這些股份所涉及的個別金額的資料並不齊備,但以一九八八年價格計算,這些股份的市價總值為三十一億元,佔當時外匯基金的資產總值百分之二點三五。政府在九十年代初已全數售出上述股份。
至於期貨方面,在本年八月市場行動以前,政府從未透過外匯基金買入任何在香港期貨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合約。
(二) 在八月份的行動中,金管局購入了少量在期貨交易所買賣的香港指數期權。
(三) 政府八月份在期貨市場的行動,是為打擊造市�苂驨銗奕齙瑄悸瑣蒤茼瘞坁漱@部份。整個行動的目的是維護香港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符合外匯基金條例第3(1)條和3(1A)條所訂明外匯基金的目的。
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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