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採用歐羅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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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財經事務局局長許仕仁動議二讀辯論《採用歐羅條例草案》的演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辯論《採用歐羅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訂明歐洲貨幣單位(ECU)被歐羅(Euro)所取代,以及消除因採用歐羅而引對法律義務的整體連續性的疑問。

  歐羅將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推出,取代歐洲聯盟11個參與成員國的國家貨幣。歐洲議會規例第1103/97號已訂明,採用歐羅這種貨幣並不會變更任何法律文書的條款;不會解除法律文書註明的義務或作為不履行義務的辯解理由,也不會賦予任何一方單方面變更或終止法律文書的權利。該規例亦訂明,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法律文書中所提到的「歐洲貨幣單位」,均會代以「歐羅」,並以一歐羅兌換一個歐洲貨幣單位的兌換率計算。

  與歐羅有關的法律義務連續性問題,為其他金融中心所關注。美國紐約州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制定法例,該條法例明文規定如何處理歐洲貨幣單位與歐羅的兌換,以及法律義務連續性的問題,內容類似歐洲議會規例內的相關條文,使到以歐洲貨幣單位和被取替貨幣所訂明義務的契約,會否因採用歐羅而未能被執行的疑問,予以消除。

  在香港,一如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我們應用貨幣法律原則(lex 

monetae principle);換言之,受香港法例管限的合約義務若以外幣標明,其定義得由該外地國家的法律決定。按照這項原則,若要履行一份受香港法例管限,規定以一種已由歐羅取代的貨幣付款的合約,理應繼續可行,因為所涉款項必須以歐羅支付,而該種被取替貨幣與歐羅的兌換率則以歐洲議會所定為準。不過,我們認為,最好還是制定具體的法例來消除一些疑慮,例如有人會擔心立約各方可能辯稱採用歐羅令情況徹底改變,以致令法律義務終止。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重要的外壑中腄A有需要立法消除這方面的一切疑慮。

  我們已就本條例草案徵詢銀行界的意見,諮詢的銀行均表示關注法律義務連續性的問題,特別是涉及客戶和銀行同業的歐洲貨幣單位存款及貸款的巨額交易,例如借款人會否以契約不能履行為藉口,拒絕還款。他們更表示支持在港訂立具體法例,就採用歐羅後法律義務繼續有效事宜作出明確規定。香港資本市場協會及香港律師會,亦支持本條例草案。

  草案的主要條款,是仿效歐盟和紐約州的法例,包括:

  (一) 訂明一歐羅兌換一個歐洲貨幣單位的兌換率;

  (二) 除非以明示方式另行協議或訂定,否則採用歐羅及相隨的變更並不解除任何法律義務或作為不履行任何法律義務的辯解理由;

  (三) 日後如有任何貨幣變更,關乎法律義務的有效性及其是否可強制執行這類法律施行事宜(例如貨幣法律原則的應用),並不受新法例影響。

  政府和銀行界m認為本條例最好能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前實行。

  多謝主席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三)